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

发布时间:2019-03-22 13:30: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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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襄政发[2017]4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0

【实施日期】2017.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

(襄政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6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210

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为特困救助家庭(以下简称特困救助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外来人员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包括以下类别:

(一)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标准:遭遇突发灾害的救助家庭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遭遇突发灾害的特困救助家庭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二)因病临时救助标准: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特困救助家庭、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其他困难家庭,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特困救助家庭、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的特困救助家庭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四)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救助标准:对因车祸、火灾、溺水等天灾或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按照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五)其他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享受临时救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9a648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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