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3 09:02: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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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3.4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4 职责与权限

4.1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作为个人征信工作业务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4.1.1 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4.1.2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

4.1.3 负责个人征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检查;

4.1.4 负责个人征信报送系统、接口规范等各项需求申请、开发与测试;

4.1.5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的采集、处理与上报;

4.1.6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4.1.7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统计分析、现场检查与考核工作;

4.1.8 负责总行个人征信用户、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及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的审批工作

4.1.9 负责全行管理员用户的创建与维护,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用户的创建与维护;

4.1.10 负责制定、指导各分支机构执行各项个人征信宣传等活动方案

4.2 总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的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4.2.1 负责个人征信接口软件的运行维护;

4.2.2 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统的运行维护;

5 政策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的使用。本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属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

6 流程图

6.1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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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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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险控制要点

8 内容与要求

8.1 数据管理

8.1.1 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数据采集、系统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8.1.2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于月初4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月份数据的录入工作;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于4-6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月份数据上报工作。

8.1.3 各分支机构上报个人客户逾期等不良信息时,应通过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方式事先告知违约客户。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8.1.4 各分支机构按月对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及时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查实情况,进行更正,及时向征信中心上报纠错报文。

8.1.5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设专人负责全行数据核对和错误更正,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设专人负责本机构数据核对和错误更正。

8.1.6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

8.1.6.1 各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需要删除时,需填制《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总信贷评价与管理部

8.1.6.2 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负责审核各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审核内容包括:业务描述,删除原因,是否应被删除、删除后是否需要重报等。

8.1.6.3 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将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操作批量删除业务,生成报文,上报征信中心,并填写《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将扫描件(电子版)上报征信中心专用邮箱。

8.1.6.4 本行在线上报个人征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时,不需向征信中心报批,各分支机构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总行,由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审批和操作。

8.1.6.5 对于删除后需要重新上报的数据,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补报。

8.2 用户管理

8.2.1 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分为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数据上报员)、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信息查询员)。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创建,总行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管理员由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

新增总行级用户管理员时,先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征信中心根据需要增加新的总行级用户管理员;需要新增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时,先填制《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向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提出申请,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

8.2.2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8.2.3 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总行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行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分支机构普通用户进行停/启用操作。

8.2.4 各分支机构填制《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登记备案表》用户管理员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点击“系统管理”中“用户管理”导出所有查到用户,将本行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名单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备案,由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汇总后统一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8.2.5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各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根据需要增加本行普通用户,为保证A、B岗要求,至少保证2名以上普通用户,对调离本行的普通用户必须立即停用

8.2.6 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对离岗的人员进行停用,对新增人员进行启用。

8.2.7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8.2.8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8.2.9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8.3 岗位管理

8.3.1 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角色和岗位职责。

8.3.1.1 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总行普通用户和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分支机构权限维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8.3.1.2 总行普通用户(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按征信中心要求在月初4-6个工作日内上报全行的数据。同时兼任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征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数据上报员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发现本行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及时形成纠错报文,上报征信中心进行更正;负责全行异议处理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8.3.1.3 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分支机构普通用户,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应登记造册,以备检查,同时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

8.3.1.4 分支机构普通用户(信息查询员):依法合规对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同时负责本行的数据采集工作,按本办法要求于月初4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月份数据的录入工作。同时兼任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发现本行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及时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进行更正;负责本行异议处理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8.4 查询管理

8.4.1 各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信用报告:

8.4.1.1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8.4.1.2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8.4.1.3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8.4.1.4 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8.4.1.5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8.4.2 除本办法8.4.1.4规定之外,各分支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填制《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严禁未征得个人同意非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8.4.3 查询授权和查询结果为贷款重要文本归档保管。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确保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仅限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对于被拒绝的信贷业务,登记《个人信贷业务拒贷登记簿》,其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信贷部门专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分支机构对越权查询、滥用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处分。

8.4.4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对商业银行所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修改和查询进行记录,查询行为以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8.4.5 分支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查询人员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要先认真准确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的由信贷部经理(微贷中心主批后,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查询登记簿中的查询记录要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相一致。

8.5 异议处理

8.5.1 个人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可以向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

8.5.2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设专人负责全行异议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设专人负责本机构个人异议的受理、数据核查和错误更正。

8.5.3 个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8.5.4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不予受理。

8.5.5 经办行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同时启动数据核查、更正程序。

经办行在接收异议申请后,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登记簿》中登记,并及时将申请人异议申请书送至总行负责征信的管理人员,申请书(电子版)通过OA系统发送至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负责征信管理人员信箱。

8.5.6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接到异议申请后,协调有关部门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没有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应当通过经办行回复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存在的,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及时上报,同时通知经办行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

8.5.7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在接到征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外部协查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8.5.8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8.5.9 异议处理完成后,由经办行负责异议处理工作人员填制《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异议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后,由异议申请人和经办行分别保存。

8.5.10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6 安全管理

8.6.1 分支机构应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备案,由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汇总后统一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异地、县域分支机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8.6.2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8.6.3 个人征信系统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建立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对离岗的人员进行停用,对新增人员进行启用。各分支机构用户工作人员调整,立即向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变更备案,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8.6.4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8.6.5 个人征信系统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8.6.6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8.6.7 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8.6.8 总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规定,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征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8.7 罚则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改正,并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7.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8.7.2 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8.7.3 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8.7.4 将查询结果用于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8.7.5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8.7.6 因过失泄漏信息

8.7.7 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8.7.8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8.7.9 违反本规定安全管理要求的;

8.7.10 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

9 检查与监督

9.1 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稽核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征信业管理条例

10.1.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10.1.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10.1.4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

10.1.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

10.1.6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10.1.7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文件控制程序

11 支持性记录

11.1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DDB-QC-XG-311-01

11.2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DDB-QC-XG-311-02

11.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DDB-QC-XG-311-03

11.4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 DDB-QC-XG-311-04

11.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DDB-QC-XG-311-05

11.6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登记簿 DDB-QC-XG-311-06

11.7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DDB-QC-XG-311-07

11.8 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DDB-QC-XG-311-08

11.9 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登记备案表 DDB-QC-XG-311-09

11.10 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DDB-QC-XG-311-10

11.11 个人信贷业务拒贷登记簿 DDB-QC-XG-311-11

12 附录

11.1 DDB-QC-XG-311-01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编号:

注:“是否需要重报”处填写“需要重报”或“不重报”。

11.2 DDB-QC-XG-311-02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盖章: 日期:

申请人(签字):

11.3 DDB-QC-XG-311-0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丹东银行

本人特此授权贵行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本人的全部信息。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有权将有关本人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的相关情况,以及本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贵行亦有权在办理以下业务时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本人的全部信息。

(一)个人贷款申请;

(二)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三)个人作为担保人;

(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贵行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本人同意:当上述合同发生违约时,贵行有权公开相关违约信息,并为催收上述欠款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授权期限:即日起至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借款人 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共有人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授权日期:

(注:委托代理人查询必须与委托授权书及公证书一并使用)


11.4 DDB-QC-XG-311-04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


11.5 DDB-QC-XG-311-05

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11.6 DDB-QC-XG-311-06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登记簿

经办机构:

登记人:


11.7 DDB-QC-XG-311-07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协查银行

年 月 日

11.8 DDB-QC-XG-311-08

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填写说明:

1.申请表前半部分〔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内容〕由用户申请者本人及所在条线填写,后半部分〔审批意见〕由各行有权用户管理员填写。

2.系统所有用户(系统管理员、普通查询用户)首次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时,务必更改初始密码,使用期间每两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

11. 9 DDB-QC-XG-311-09

丹东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登记备案表

机构名称(盖章)

制表人:

注:备注栏中请注明管理员操作员停用

11.10 DDB-QC-XG-311-10

个人征信异议回复

11.11 DDB-QC-XG-311-11

个人信贷业务拒贷登记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132ac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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