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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2017年5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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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学分
第六条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修业年限为3-8年(或4-10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七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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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1、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完成学习任务;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3、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设计类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32。
(三)大学体育课学分计算为每学期1学分。
(四)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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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创业学分或奖励学分。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