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15:02: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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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招士官对象:普通高校男性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专业查询),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31日);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补偿代偿:按照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

全国直招士官报名时间:410日至620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

(参动[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四章 检疫复查与训练使用

第五章 任命与晋升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以下简称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是指按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第三条       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对士官人才的需要,坚持保障重点、专业对口、充实基层、招用一致的原则,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

第四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招收士官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县级经上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第五条       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提出。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

第六条       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其中专业训练经费按照总部下发的军事训练费学兵标准执行,纳入相关事业经费保障。招收士官所需的差旅费,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报销,其中运输纳入军事运输计划的经费按军运后付渠道办理。

 

第二章 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变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毕业高校对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是从事生产、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在专业技术学校或者培训机构接受本专业培训满2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就的优先招收。

第九条       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未婚、不超过24周岁,其中女性不超过23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28周岁。因部队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招收士官的当年另行确定。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十条       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签订协议、批准入伍、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应当本人申请,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高校进行专业审定,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附件一);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应当共同组织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由施考人员对招收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作出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附表二)。

第十四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合格者,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附件三)。

第十五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招收士官名单进行不少于10天的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被批准入伍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从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函(附件四)通告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界定入学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收到通告函后,应当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怕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事宜,并将回执传真或发往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的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

第十七条 招收士官的交接,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由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于招收士官起运前到达接兵地区,负责将招收士官接回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选择在招收士官相对集中的城市与部队实施交接,交接时间在定兵后至起运前,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与大军区级单位商定。

第十八条 招收士官的运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于起运开始日的15天前,向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运输计划。同一日期、车站、车次出发,我欲乘行人数在80人或车厢定员60%以上的始发运输,按军事运输计划办理;其它零星始发运输按购票计划办理。中转运输,由接兵部队派人于运输中转日的15天前,向中转站所在的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按购票计划办理。

第十九条 招收士官档案材料包括:《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有学籍档案材料,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有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参照征集义务兵办法执行。《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和《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自行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队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士官,可以根据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招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检疫复查与训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招收的士官到达部队后,应当进行检疫和复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具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部队应当及时查验招收士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或者专业与招收计划不符的,经部队大军区级单位批准,退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接收。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60天。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的,在首次授予士官军衔前仍可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作退兵处理的招收士官,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从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应当接收其学籍档案,按照其同届毕业生的规定作出安排。招收的士官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补发其在部队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二十四条 招收的士官入伍后,应当组织任职训练,训练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年度计划,分入伍训练、岗前专业训练、岗位跟训三个阶段实施,每个阶段的时间为2个月,其中入伍训练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集中组织,进行我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光荣传统教育,学习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完成军事共同科目训练;岗前专业训练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统一集中组织,进行其在部队所从事专业岗位的训练;岗位跟训由分队组织,在其分配的专业岗位进行实践性训练。每个训练阶段结束后,承训单位应当对招收的士官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鉴定归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训补考。

第二十五条 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由大军区级单位执照保障重点、按编配备、专业对口、招用一致的原则,统一分配到旅(团)级部队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分配的士官,应当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

 

第五章 任命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 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军衔授予和晋升,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命令。首次授衔的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年数计入服现役的时间,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下达命令;其中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还应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计入服现役的时间,具体对照表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招收的士官应当至少服满高一个军衔级别的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现役。未服满规定的最低服现役年限,个人坚决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劝说无效的,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收的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并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招收的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招收的士官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比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全日制中专学历的高定1个工资档次,全日制大专和本科学历的高定2个工资档次,具体对照表见附件五。

第三十二条 招收士官的被装,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入伍士官被装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招收的士官,符合士官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负责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招收计划,或者工作粗疏、玩忽职守的;

(二)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条件,造成退兵或影响招收质量的;

(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大军区级单位”是指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XX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式样)

2、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式样)

3、招收士官协议书(式样)

4、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通告函(式样)

5、招收士官首次授衔时军衔级别和工资档次对照表

 


 

附件1

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式样)

 

注:1、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高校审查并填写“学历专业审查意见”非应届毕业生的学

历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查、职业资格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共同填写“学历专业审查意见”;

2、本表用16开型纸制作,装入招收士官本人入伍档案。


附件2

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式样)

 

注:1、“专业技术考核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2、本表用16开型纸制作,装入招收士官本人入伍档案。



 

附件3

编号: (××××××印制)

(此协议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使用A4纸张统一印制)

 

招收士官协议书

(式 样)

 


为明确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甲方)、招收对象(乙方)、招收部队(丙方)、招收士官毕业学校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丁方)四方责任,制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应严格遵守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甲、乙、丁三方签订协议书;招收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由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本协议书。

二、此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招收乙方到部队直接担任士官,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丙方同意接收乙方,丁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

三、甲方和丙方应向乙方明确招收士官的条件和要求,如实介绍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和部队有关情况,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表明本人对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应参加甲方、丙方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或专业考核,合格者由甲方提名并签定本协议。

六、乙方在被批准入伍之日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者乙方未按照规定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协议自行取消。

七、乙方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在批准入伍之日前书面告知甲方后,可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八、乙方在被批准入伍后,根据新兵检疫复查规定发现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部队退回,本协议自行取消。

九、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其他方同意。一方擅自违约给其他方带来工作被动和损失的,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赔偿其他方损失。

十、本协议书签订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京)编号:0001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通告函(式样)

 

________省(区、市)_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别),系__________________(高校名称)应届毕业生,该同志入学前户籍在贵县(市、区)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本人申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专业审定合格,符合服现役的各项条件,于_________________日批准入伍。请你们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士官的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

 

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 (盖章)

 


(京)编号:0001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通告函回执(式样)

 

________省(区、市)_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_________(姓名)同志应征入伍的通行函已收悉,将按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为该同志办理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

 

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 (盖章)

 


附件5

招收士官首次授衔时军衔级别和工资档次对照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57fb4052ea551810a687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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