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03 17:01: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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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方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和安全,遵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建筑工地的新冠疫情防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主管、代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各级新冠疫情防控机构,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统计、督导、调度,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复工验收组织工作。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站负责直管房屋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的验收管理及全市房屋建筑工地的新冠疫情防控督导调度;市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工地新冠疫情防控的督导调度;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直管房屋拆迁工地的验收及全市房屋拆迁工地新冠疫情防控督导调度;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直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地新冠疫情防控验收与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并做好与工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目参建各方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强化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履职尽责,严格值班值守,切实做好项目现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负责全面做好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牵头成立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小组,制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和岗位职责,并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牵头组织、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的新冠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新冠疫情防控例会,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设置新冠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开、复工申请工作,严禁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要切实按照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新冠疫情防控。结合建筑工地特点制定新冠疫情防控专项方案与应急预案,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建筑工地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健康状况动态管控,制定值班值守和疫情报告制度,建立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台账,对进出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和体温检测,严格落实隔离措施;负责做好建筑工地卫生防疫及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新冠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将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教育和每日岗前教育,未经培训教育不得上岗。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负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要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各项制度和标准的落实,负责防控方案与应急预案的审核批准、新冠疫情防控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进出场人员管控监督、大门食堂宿舍厕所重点场所防控和人员隔离措施落实监督等工作;负责编制新冠疫情防控专项监督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抓好本单位项目现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做好新冠疫情防控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第九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新冠疫情防控专员或测试人员,配备红外线体温计对进入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包括各类公职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台账,发现异常情况报新冠疫情防控专员。

第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消毒制度,完善卫生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等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空气流通,设置专人负责每天早、中、晚进行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卫生清洁各1次,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宿舍、厕所区域设置专人负责,每天早上和中午工人上班后,对宿舍区进行通风换气、清洁和消毒各1次,对厕所区域每天消杀不低于2次,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厨房、餐厅区域设置专人负责每天午饭和晚饭后进行通风换气、清洁和消毒各1次,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物料、货物进场应先对车辆进行全面消毒,驾乘人员不得下车,物料、货物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负责接收、装卸并建立台帐。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工人需佩戴口罩进行施工作业,应安排相对安全距离(1米以外),工序安排要避免人员交叉感染。施工现场配备充足的体温计、口罩、84消毒液、75%酒精等新冠疫情防控物品,并建立新冠疫情防控物资收发台账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新开工、复工检查,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开、复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满足开、复工条件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抓好开、复工后各项新冠疫情防控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进督查。

第十六条 对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等问题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责令暂停施工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取消该项目一切评优资格,另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进行记分,纳入信用管理;对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和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不得参与市级文明工地评选,不予推选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对新冠疫情防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安全管理法规严肃处理;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并负责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af7b6439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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