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02 08:48: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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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山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领导的,由山西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文联、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文化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山西省文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条   山西省文联致力于联合全省文艺界,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担时代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艺术规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加快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第四条   山西省文联的工作宗旨是联络、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   山西省文联在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听取和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工作,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六条   促进各艺术门类生产力的发展,组织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演出展览、艺术教育、报刊出版、文艺考级、文艺评奖、采风观摩、培训学习、专题研讨等项工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有利于高素质文化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艺术创作水平,出作品,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造就一批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领军人物。
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鼓励和支持各团体会员激发创作活力,增强文化产品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切实做好艺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文艺工作者和他们的创作成果面向社会、走向市场提供服务。
第八条   山西省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文联兴办的各类文化企业,要强化产业意识、品牌意识,以市场为导向,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做优做精,做强做大,致力于文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   山西省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本着服务社会、共同促进的原则,积极发展同社会各行业、企业、院校文联和部队、农村、城市社区文艺组织的关系,协助做好企业文化建设,搞好惠民服务,扶持群众文艺活动。
第十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与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通过协助、配合、合作和服务,扩大文联组织影响,争取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积极开展同兄弟省市文艺界及港、澳、台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共同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传播山西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开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新局面。
第十二条   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重视文艺创作人才、组织管理人才、经营策划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通过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管理理念,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凝聚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开创文联工作新局面。
第十三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山西省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完成中国文联交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山西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各文艺家协会、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参加本会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山西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对省各艺术家协会有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山西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上一届文联工作报告:修改文联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省文联委员会;讨论通过有关决议。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山西省文联设立委员会。山西省文联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权力机构。山西省文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制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决议;讨论文联重大决策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选举或调整省文联主席团成员。山西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团体会员制的要求,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的名额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山西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应推举其继任人接任,并报省文联主席团备案。山西省文联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山西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书记处设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书记处主持山西省文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山西省文联设名誉主席,设荣誉委员若干名,由省文联主席团聘任。根据工作情况,主席团可以调整、增选或罢免省文联委员。主席团成员需要调整、增选或罢免时,须由主席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文联遵循的组织和议事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会议中的重要决策决议要表决通过;召开会议须由应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参加,会议表决通过的重要决策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文艺基金;社会赞助;海内外捐赠;会属文化企事业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山西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山西省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山西省文联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SHAN X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X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西省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652e0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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