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02 12:18: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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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第八条军政训练有利于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政教线、年级组和班级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新课程的模块认真组织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九条 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政教处、团委、学生党校要加强对中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方法的管理和指导,力争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条 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奉献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重要作用。要有计划的引导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学生会、政教处、总务处、校团委要进一步深化开展学生义务劳动社会实践、中学生志愿服务社区计划、贫困地区支援帮扶活动、青春红丝带青年志愿行动等活动,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发明(小制作小发明)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教科处、教务处、教研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要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良、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以及小发明小制作等,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要规范和促进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新技能。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具有增进中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培养其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精神,帮助贫困学生增加经济收入等作用。学生会资助管理中心、政教处、校团委和年级组要为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文化、文明、卫生“三下乡”和知识、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中学生社会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党总支、教务处、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和年级组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生思想教育的重点,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学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并作好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使此项活动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学生受教育、长才干的品牌工程。

第十四条 “红色之旅”是中学生社会实践的一种新形式,学生通过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可以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校团委、基础部要结合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际,有计划的开展“红色之旅”四个一寒暑期社会实践学习参观,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严禁将“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变向为旅游观光。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根据不同的内容由不同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选题的跨班、跨年级的社会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班、跨年级,团队人数为学生810人,带队指导教师1人。

第十七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应根据学生情况和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要具体、科学。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制,实践项目由教学系统一上报。跨班、跨年级的项目由政教处、校团委组织。

第十八条 要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管理体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社会实践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提高。

第十九条 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由相关实践内容的实施部门管理和建设。

第二十条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师生安全。要加强法纪教育和实践地或单位的民族习俗培训,确保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各主办部门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总结交流,整理社会实践成果。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事迹报告会,扩大社会实践教育成果。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实践内容从学校教学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中安排、以及社会支助和学生自负,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生均5元的标准建立“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配备学生社会实践的装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内容不同由主办部门预算管理。“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经费由校团委预算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核定资助单位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主办部门要合理使用费用,专款专用,做到账目清晰、规范,报销及时。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等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年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核,学校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教学系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学生和单位在下一年度重新进行社会实践,直到考核和评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实践内容规定学时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和社会实践表现计学分,未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能评先推优。学生社会实践情况记入《中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实践的评估考核结果和实践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三十条 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师都要参加、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干部、教师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每天按2课时计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发放工作酬金,在职称评定和评优、年度考核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申报集体奖的单位和团(队),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申报个人奖的应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实践成果和与实践活动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先进、评优、推荐等工作实绩考核,未组织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工作不力的班级及其部门个人不能评为先进班级和先进集体,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等。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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