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X纪〔2014〕XX号
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
决 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
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中共XX市纪委常委会研究,XXXX年XX月XX日,报中共XXX市委批准,给予XXXX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市纪委、市委或XX市纪委、XX市委,XX省纪委、XX省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XXX 决定
主送:市XXXX局党委、XXXX
抄报:中共XXX市纪委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XXX市纪委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c7b574c281e53a5902ff05.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