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发布时间:2023-02-02 01:37: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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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标准:>>>>序号配套设施名称配套设施的标准及要求依据内容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国家无障碍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无偿为社区提供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原则上每百户社区居民拥有的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的地区,使城市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他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和县(镇)所辖的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规划局部1社区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并建筑辽委办发【2017】号面积≥30平方米/百户辽委发【2004】3号2.一站四室: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600-1000平方米,半径300米。3.在建筑一层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2文化活动站(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250-1200平方米,半径500米。31.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卫生服2.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务中心、(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120-270站平方米,半径300米。设在首层,有专用出口。卫医发〔2006〕240号4物业1.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小不低于100平方米。盘政发【2016】180号
>>>>2.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功能。门:负责审查居住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建有关规定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最低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功能,未达标准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审批。辽政办发【2014】46号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1)完善办公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地市级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县(市、区)建设的集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