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30 10:2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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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油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结合长庆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离油田或管辖区域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项的,可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五)、(六)项的,可申请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对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保证担保部分不得提取。

第六条 购房首期付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办理时限

第七条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项的,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或费用总额;办理时间需在合同签订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

于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七)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提取条件中第(五)项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属于提取条件第(六)项中因重大疾病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遇突发事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并按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九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提取人单位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二)购买现房的,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房屋所有权证》 和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完税证明。

(四)购买油田集资建房

1.购买新建住房以及现有空置房,提供油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购房提取人员名单及选房通知单。

2.以油田内部交易方式购买腾空住房,在交易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供油田内部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交易买方申请审批表(必须印章齐全)及复印件、住房交易费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造住房的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2.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十二条 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调离油田的,应提供油田劳资部门出具的调离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应提供贷款合同、借据和最近一期还款证明。

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第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单位工会核实情况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遇突发事件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非本人患病或遇突发事件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或受遗赠公证书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携带相应的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员应当就提取凭证进行核实,指导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填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后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 单位业务人员将申请提取公积金人员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中的相关内容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持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购买油田集资建房的,应先报油田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并盖章。

第二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上述要求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业务处理后,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科,再由单位财务科支付给提取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说明

1.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2.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 %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3.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4.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13b0b0524de518974b7d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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