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6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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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合同预算部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名筑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项目的内部招标、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各类物资及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物资和工程材料采购达到以下限额必须进行招标:
(一)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项目达500万元以上的;(二)专项工程分包项目80万元以上的;(三)劳务分包项目单项达5万元以上的;
(四)物资及工程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五)机械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限额以下经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批准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特殊工程、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四)公司内部专业化队伍参与施工的项目;
(五)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的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第七条物资采购、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八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实力考察,公司承接施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工程材料采购、机械采购由材料科负责,公司自营项目专业分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务分包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班组或劳务公司经营管理部协助招标。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格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以及答疑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定。标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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