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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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
载体。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
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
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
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
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
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商一致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
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种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一种财产保险,其承包责任范围与企业财产综合险基本相同。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责
任。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保险:承保各项工程由于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特殊风险保险:是根据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承保对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再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损失。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付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是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
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已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
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数个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
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纯费率:又称净费率,是用来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费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是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
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
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
险。
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和停放期间,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和侧玻璃发生单独破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车辆停驶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
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间接损失。
自燃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成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
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车上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
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保护、施救费用。

无过失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返还的费用。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致使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该附加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限额为限。
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当金融机构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的信用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交叉责任条款:是指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只一个,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
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所附加的条款,要求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
的互相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
进行互相追偿。
施工机具设备:是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附近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
何自然人和法人。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同建筑工程险一起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
它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为保险对象,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器装置、各种钢架结构、管道安装等。
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安装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安装场所以及附近区域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
安装工程险的保险金额:是指按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确定的,包括原材料费用、
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一个团体内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集体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以一张保单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ba0642be1e650e52ea99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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