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手续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试用期员工辞职前须提前三天,正式员工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表现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并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承认竟业禁止条款及物品交还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确认工资。
第七条公司批准员工离职后,员工不再享有公司制定的各项奖金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离职谈话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2.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3.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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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辞职手续
第十三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配备的公务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四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并遵守竞业禁止之规定。否则公司保有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十七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八条辞职员工(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前一天日期。
第十九条辞退员工(正式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离职前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时间。
3.离职前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如有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执行。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员工请假事项的罚金。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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