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7 22:5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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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9
20135月修订执行)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22cdd2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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