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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11:37: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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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112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212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集团公司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其他参会人员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时间安排拟定并报请主任委员确认后通知。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5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第十条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公司上报的投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集团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1、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2天将会议资料兼而有之委员审阅;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所属子公司评审委员会意见等;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312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5、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每分钟;会议记录作为集团公司档案保存。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2
篇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512
出具最终审核意见。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4、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5、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6、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董事长决策后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612
8、听取项目组负责人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712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1、项目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项目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812
第二十七条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第二十八条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第五章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912
篇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总人数为5人。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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