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悔过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9-05-27 08:19:3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挪用公款悔过书范文

挪用公款悔过书范文

人的母亲,今年已85岁高龄。自从我被双规后,她每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三年多来哭瞎了一只眼睛。 结发妻子与我离了婚,儿子因我的事影响到学习,推迟一年才拿到学位。我的两个正在读中学的侄子,因忍受不了同学们的议论,一个高考失误,一个连高中也没有考上,只好南下打工。 我的犯罪,毁掉了原本幸福的家庭,害了亲友。我真是抱恨终生,高墙内的我今生今世已无法弥补,只有永远的愧疚和无尽的自责。 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领导干部要想做到让自己永远不后悔,就要时时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人一旦坐牢,失去自由,其精神痛苦用语言是无法形容的。 我想了几句顺口溜,算是对沉痛教训的总结:

人生在世难百年,谨慎把握每一天,遵纪守法第一位,钱财女色切莫贪;一旦失足千古恨,身败名裂悔也晚,平淡自由过日子,胜于地位与金钱. 木必先腐而虫自生。先贤有云匹夫不可以不慎取友。因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 新华社曾有评论表示:

普通人交友需谨慎,领导干部交友更需慎之又慎。因为领导干部手握权力,自然有许多人主动找上门来交朋友、拉关系、套近乎、献殷勤。有些人表面情深义重,实则背后包藏祸心,目的就是想通过他们的权力获得一些不正当利益。当权力与金钱成为朋友,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就极容易发生。领导干部要交朋友,但心中要有一杆秤。对朋友的道德品行、交往动机要了然于心。对阿谀奉承、迎来送往更要保持高度警惕。要多交仗义执言的诤友、携手共进的益友、肝胆相照的挚友、患难相依的密友;少交口蜜腹剑的佞友、投其所好的损友、取宠谋私的恶友。在朋友交往中时刻保持清醒,自然能够远离贪腐和堕落,避免或抵挡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和攻击。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一个个落马贪官的交友不慎给领导干部敲响警钟。领导干部的社会交往不只是个人生活小事,关系到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关系到公共权力能否被正确行使,切不可麻痹大意。

篇三:

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贪官忏悔 内容基本具备四要素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的忏悔陈述,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

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贪官心态 有些悔过书避重就轻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 1 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

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他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 2 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 3 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专家观点 悔过或从轻量刑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据新华社 新闻链接 深谙潜规则的电视台长 简历:

史联文,男,19525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记者,研究生学历。201X年出任辽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201X4月退休。 犯罪事实:

史联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5万元、金条三根300克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高调表功型 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 告诫建议型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重演

附送: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是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归个人使用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之后,立法机关于201X428日又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能使争论得以平息。

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97《刑法》实施后,高人民法院于19984月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了解释。内容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在该条第二款又作进一步解释,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于该解释,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及批评意见。

一是在挪用公款罪中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列入个人范畴,是对这些企业的歧视,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平等原则。

二是借用和挪用难以区分。国企与私有公司企业间的正常合作却违反刑法的规定。例如,一个私营企业与一个国有企业存在业务关系,滤布国有企业有困难时私营企业借款给国企,后私企业有困难时国企借款给私企时,国企负责人遭起诉的情况。

三是对企业性质认定存在的标准难以掌握的问题,对用款单位是被个人承包、租赁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性质认定较难。

四是对将公款借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无法提供刑法保护。例如某企业会计将本单位201X余万元借给自己同学任经理的一国企业,因后者经营不善,无法还款,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但由于使用公款的是国企,而无法追究该会计刑事责任。鉴于《解释》中将私有公司、企业列为个人存在着的各种问题,最高法院于201X918日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公款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公款的使用单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是国有,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个人使用。应该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是总结先前一个时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先前一个时期关于该问题争议,按理说就有关问题的争议可以平息。压滤机滤布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该解释出台,并未能使有关争议得到根本平息(特别是检察机关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该解释把以个人名义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个条件。而在现实中,挪用者以谁的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对公款被挪用的单位来说,损害往往是没有区别,而对行为者的处罚却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行为人规避法律易如反掌,使得对日益加重的将单位公款挪用给企业使用的危害行为难以施以刑事打击,不利于对企业保护。由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上争议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X4月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解释,即《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将归个人使用列举为三种方式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解释是立法解释,应该最能体现立法者的本意。该解释的第

(一)项、第

(二)项司法实务界基本能认同,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

(三)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某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对谋取个人利益的,对其中利益的理解,有人认为应当包括亲情、友情等,否则会出现对基于亲情、友情而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行为打击的漏洞;而反对者则认为,不应包括,亲情、友情,利益只能是物质上的,当然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否则打击面过宽。

二、归个人使用在理论上的反思在新《刑法》实施5年不到的时间内,司法、立法对一个具体行为的认定先后做了三次解释,是不多见的。它一方面反映打击挪用公款犯罪任务的迫切性,同时也反映出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尽管分歧仍然存在,比较一致的意见尚未形成(指如何理解法律和解释),但各种观点的碰撞,促使人们去剖析问题的根源。其实早在新《刑法》修订时,就如何看待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上,已经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以挪用公款的去向和用途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归个人使用不能作为一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要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挪用公款的去向与用途是出于个人私利归个人使用,还是出于单位需要归单位使用,反映了违法程度的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犯罪构成是建立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基础之上。因此将公款的去向与用途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并不违背犯罪构成理论。立法者采信了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确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违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考察挪用公款罪的历史,可知最早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文件是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freekan.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进行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确定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当时中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国有经济的主体是国家,各企业、单位是国家这个主体的一个部分,它们没有做为一个主体的自身利益,在利益上没有”“之分。与国家、集体利泾渭分明的是个人的利。因此在当时条件下,将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要件,正是对公款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公与公之间的挪用并不损害国家这个主体的利益,有时甚至是一种需要。而在《刑法》修订时,中国社会经济正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强调各利益主体的自身利益,既便都是国有企业,也有”“之分,将国有企业、单位的公款挪给另一国有企业使用,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将公款挪给私营企业、公司使用,因为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无论谁用,被挪用单位的这种权利都受到同样的侵害。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将归个人使用确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无法对国有单位、本文来自.gongwen123.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彻底的刑法保护,反而使人认为法律对私有公司、企业存在岐视。

三、结论 .gongwen123.免费提供从以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来看,归个人使用这一要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在该条件下合理的刑法规定。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生活,该规定已不能使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及国家机关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全面、彻底的刑法保护。从实践的历程来看,司法机关的二次解释及立法机关的解释,都使得归个人使用逐渐扩大,从98年最高院解释的私营公司企业使用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到201X年最高法院解释及201X年立法机关的解释(尽管二解释有关认定归个人使用的条件有所不同)有条件地将有些国有企业、单位使用被挪用的公款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已非1988年制定《补充规定》及修订《刑法》时的范围,个人已远超出通常概念个人的范畴。201X年的立法解释,认定归谁使用的依据已不是公款归谁使用或归什么性质的单位使用,而是挪用人挪用公款的目的和行为和合法性,归谁使用实际上已不再上界定罪与非罪的界线。此外,以该解释来认定挪用公款罪,仍然存在二个问题,

一是在逻辑上有因果颠倒之嫌(先确定什么挪用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再将该挪用款的使用对象界定为归个人使用),

二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解释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仍然未能对挪用人不为自己谋利(关于如何界定利益仍然存在争议,前已述。)但却侵害了被挪单位的公款所有权的行为予以刑法保护,因此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仍将持续,将表现为如何界定利益以个人名义等问题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总结,将归个人使用不作为挪用公款的要件是科学的,是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f8c085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0c.html

《挪用公款悔过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