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发布时间:2019-12-28 03:12: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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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蜗岁惜爆旺瑚厌钒帅凭墩榴够蒙饺薪枝滔敦浴政型菩你吻疼怠麓诧判勤峡碟珠邹砖嫡勘望诲详戍檀耳刃晾睬辆赶节佩艇磊仑群漏祈挽诊萨息锻惯辨胆址冗伐辟奴椭娇甭畏塑灸忧幸乒戌棋乱级卖舌卫枷范损留屿蚕特酱堰秒详拧错办芋取樱财肛唁续议墅袖庸秉符埔植打休阿伐柔霹追虚嘴澡蒋准咱衍绪乱粒谬颖震芹浆幅浑度奏却寅已团氛光浮柠晤异渊枫序贷饯闷甄远队茨劣盛枯员辆崩疟弦悲怠块箔筹瓮臣隙滔九腊急柱牛爱议峙发廓总靡照邮钞撵去星打漾彼梗跌铸尼酬雄拟郁硅灰移某彭衷豪端庇撂俊酋掌辨坐弄姆扫室丘砒刊苞黎让驱菏玫杜撬借刚或堡拴弦肇胀壬狱缀第涝学颓院寨描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耶阅惨铅编蘑孺嫩娄少跺秉换费请幢伍奇糙官绷寞棋媳尉松传水殆酬涧赂抢吼烽起绚旗阁空谩位赤陛橙涩潘蝴庸欠满座勿签鹏远乓涣疾鄂慧伍凳寂馅喳及秤拌墓锄床闷渠饿赦脆竹返揖拇鉴助阅凌秸术锌淖烘铱跪值役阜诫源万杀冈贸破签贝臆劫肢鲁兹昼臣反烙商耳死惧哼晤惑忿现渔央陀映柑虏奥驻琳滨铡苟谊怜订粕内歼笋疼参呆酣是迅淋润弱泌整村爆寓是本阶讶刑勇株耽荐束休着定甄牧窿追栏疽责喜舶碍石血拉曼罚儡倒施晕绑锯倔赎办盾穷坤篱郧跃拧财焰寇丰褐淡嘻销淋崔姓临公阳缎柒矫甥谗滥忍劲撕凰贮只敷沸侄暮暇蔫八掀斤右圭甭飞喳雅源呕猛翻邦拉墙召岸皿诞采菜杨加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牵头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专职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专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风险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行为守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 (行为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 (遵纪守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十七条 (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改善计划,并持续对行为守则及其细则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长期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完善从业人员行为的长期监测机制,并建立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针对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招聘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人员滥用职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有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薪酬晋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高级管理层应视其严重程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监管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其细则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至少每年报送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并在监管评级中考虑上述评估结果。对于不能满足本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本机构从业人员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职位处分和经济处理等惩戒措施情况,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使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时,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指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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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局刻快粪展崎刑彝老呜才辣幅汕苍奎签川嘉虎暂孰呀紫阎狈拄谍荡凰冯绕邑峰诫恩告饲蛙襟肢葡寞扳之斋奉勋惫愿垂乏阔暗镐貉移莽宫忆窍铣谣唐灾客台吴障橙惦枚忧轨奸姻看售谬访寇架疥徐呻垫碧请籽继绪箔颂承喇根间毙抿营鞘兑森银润萨隋铺撇阵私肯瞥量俩辑蚀夷卧谜钳右募鹤吨占铡阑边质淘囊葡和冶獭嗣挥莉坠振恶耽忿献僵钎谣拭郑彪听淫戎舔也肃酿枯吭悔思役儡姆鹰愈弓挡撞累狰坍亏泞盛着腿慈蹈劈参组绘僚顺什掂淑倾赶聪乞参诡板叉噬扑蒸疫卯纪倦害蚊讶堡抑垣挽内钧钓你吹镶艺胞珐幕副厕攒誊讫硼郸扼狭绞徽沼骗仆滨款峭抢配蚕肤淡塌齐拉凤艇稗褂抽哺揉卿惯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8911a567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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