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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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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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使规章制度保持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公司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执行、修改和废止工作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统一规范。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是指公司系统内制定的要求各部门及职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行政管理文件,均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下发。

第四条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规章制度管理应坚持“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培训、谁制定谁监督落实、谁制定谁改进”的制度管理原则。

第二章制度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之制度按性质,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三类。

(一)根本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为加强某方面业务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是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用以指导某一长期性工作系统规范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层面。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制度是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主要是规范专项业务活动和专业管理行为,适用于部门层面。包括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工程建设、采购、营销、信息等方面管理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制度是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主要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基层层面。包括风险控制、合同管理、行政办公、档案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部门的专项管理办法及指引。

第六条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分为以下几种:“章程”、“制度”、“办法”、“细则”、“指引”、“规则”等。

“章程”是指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度”是规范某一方面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准则的管理制度。

“办法”是确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对象、过程、活动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办法、制度而作的具体的具有操作可行性的规定。

“指引”是对公司某一类投资管理或业务执行所作的总纲性的规则指引。

“规则”是公司权利机构运作机制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章部室职责

第七条公司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规划和计划;

(三)根据规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各管理部门提出制度编写要求;

(四)协助董事长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制度的初审与会审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效果评价;根据评价效果整理有效制度清单;及时组织制度的修订,确保制度实施有助于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七)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综合办公室制定和修订公司制度框架,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本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草拟、颁发、修订和废止本部门业务范围及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四)负责督促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五)有权监督本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类制度编制、修订、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等公司重大制度;公司行政办公指引、公章管理、车辆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合同管理、党务等制度。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薪酬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职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项目前期管理、投资决策制度、融资管理相关制度等。

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公司组建等相关经营管理制度。

计划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管理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审批、文件编号、打印下发、整理建档等。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十二条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实际、执行有效的原则。

第一节制度的提出

第十三条根据管理的需要,由公司领导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制度起草的报告,报请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开展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各归口部门提出需要起草的制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制度的依据;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二节制度的起草

第十五条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公司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七条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关键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法律顾问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制度在初稿编制完成后,都必须在公司相关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一条前期研讨。若为了工作方便,提高效率,可以组织与制度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研讨结果,而不再另行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可代替“征求意见单”)。

第二十二条制度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采纳反馈意见情况;与其他专业制度的衔接情况;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是否正确;制度编写格式是否规范;有无征求意见单(或相应会议纪要);有无制度履历表4等方面。凡未征求意见或经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初审的制度,不得提交公司领导审定或会签。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管理层审阅,并协助召集董事长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制度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修订

第二十六条公司采用归口管理部门提请修订方式,按临时修订与常规修订时间方式对公司的各项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制度编制部门(制度责任部门)提出修订申请,报请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公司例会审定后,可进行制度修订。

第二十八条常规修订。原则上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各归口管理部门提请修订征询意见,以确保制度适应工作现实需要。

第二十九条临时修订。根据管理需要,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请临时修订制度。

第三十条批准需修订的规章制度草案送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初审通过后,按照制度签发程序签发。起草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制度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制度修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对没有修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综合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制度修订部门应将被修订制度的相关资料完整成套地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

(一)制度原稿;

(二)本章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套文件;

(三)签发批复;

(四)新制度。

第四节废止

第三十五条制度的废止应由制度的编制部门(制度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公司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需废止的规章制度草案报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初审后,再报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定通过后废止。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制度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制度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没有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综合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文字被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五节审议、公告

第四十条凡需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四十二条制度的签发由制度的制定部门发起,报综合办公室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报董事长签发。正式发文程序由综合公司办公室执行。

第四十三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由综合公司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第四十四条制度的贯彻:公司制度下发一周之内,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对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制度的执行:各级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检查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执行情况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检查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且记录一定要真实、全面,要留下管理的“痕迹”,以作为检查、督导和明确责任的依据。该类原始记录随制度一并留存在制度的制定部门,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制度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制度脱离实际难以落实时,要及时与制度起草部门或综合办公室书面沟通,如无异议就要对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负责。

(2)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情况确实不能按制度执行的,制度的执行部门或相关部门必须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经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灵活处理,并要对此过程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制度检查主要内容:制度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制度本身存在什么问题。

第五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制度的存档管理工作,用专门的档案盒(袋)存放各类制度。

第四十九条每项制度应体现管理“痕迹”,每项制度的档案应包括:征求意见单、制度初稿、经过会议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若进行会签的,复印会签页)、红头文件、提出制度修改申请(建议)单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公司的制度及制度建设档案属于公司内部资料,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严禁向外提供。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7765aed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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