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部分概念差异之一

发布时间:2018-08-30 12:0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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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部分概念差异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于2016323日印发,规定: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至今,本通知已经实行半年有余,各种配套政策及解读,纷繁复杂,也越来越明晰。但今天有暇,翻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现: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部分概念的差异着实不少。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说说本人的也许感受。限于水平,可能有错误,欢迎拍砖、指正。

一、纳税人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体会

50%(原增值税纳税人)+50%(原营业税纳税人)=100%(新、全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77de6c0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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