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30版2017年

发布时间:2019-05-13 18:12: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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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3.0版,2017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长沙银行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长沙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

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

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和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分类、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六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加入的国际信用卡卡组织不同分为中国银联卡、VISA卡或其他组织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七条 信用卡卡正面左上角印有长沙银行标识,卡正面右下角印有“银联”或“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识。

第八条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机构将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的个人,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领用合约(3.0版,2017)》,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金额、价值;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以及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功能及使用

第十三条 信用卡持卡人按照所持卡片的种类,可在发卡机构及/中国银联或VISA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受理点使用。采用人民币入账,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由他人使用。否则,持卡人应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或“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发卡机构及中国银联或VISA卡组织或其他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

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取和转账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或非银联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时,最终计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五章 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率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后,不再收取针对上述款项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且不影响持卡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照监管规定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所有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及复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发卡机构每月执行一次扣款指令,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需提前一个自然日向指定存款帐户存足还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5元人民币,未达到5元,按5元收取。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年费标准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行自动扣款。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及利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三)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按照监管规定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

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套现、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消费、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分期付款等各类交易等),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六)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余额或者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对账单,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机构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持卡情况下在有收付交易发生月份,如账单日后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立即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如未联系,视同收到。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八)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九)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十)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00a37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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