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
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人(以下 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准贷记卡的有关爭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 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为审核乙方的准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 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巾核其准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査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惰况, 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 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 (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准贷记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准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舞给甲方认为必需的 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 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信用额度、透支利率以及是否要求其提供担 保及担保方式,无论发卡与否及准贷记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 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己获得合法授权。
第二条使用
1、 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 乙方应在使用准贷记卡前,认真阅读甲方随卡寄送的《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 阅渎以上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收到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 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 乙方收到准贷记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在卡片激活过程中,甲方需与乙方核对一些个人信息來验 证身份,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
5、 乙方激活准贷记卡后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进准贷记卡的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准贷记 卡卡片伯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伯息泄 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取现交易(含本行取现及跨行取现),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卡片的储蓄账户,当 储蓄账户可用取现金额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乙方卡片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乙方持准贷记 卡进行消费交易,甲方默认乙方优先使用其卡片消费味户中的信用额度,当信用额度不足时,差额部分 使用乙方卡片的储番账户。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缴费交易,若足跨行缴费,甲方默认乙 方使用其卡片消费账户中的信用额度,若是本行缴费,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乙方持准贷记卡 进行转账转出,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转账手续费. 7、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将其准贷记卡储蓄账户及消费账户中的资金互转。储蓄歩户中活期存款 可转入到消费账户中。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可转到储蕃账户中,视同准贷记卡預借现金,乙 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取现费。
8、 乙方凭卡在境内外帯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 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乙方凭卡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
密
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而签名栏内相 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按当地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9、 除甲乙双方另冇约定外,乙方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预借现金自交易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 10、 准贷记卡为银联人民币单币卡,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乙方在境内使用准贷记卡和 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准贷记卡,均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他受理银联卡的国家 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XX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准贷记卡储幫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阳光借记卡的相关规定.准贷记卡消费账户的使用应遵 守甲方发行的准贷记卡的相关规定。准贷记卡储蓄账户资金按照甲方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计息,消费 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透支利息、服务费(包摇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宜接记 入乙方消费账户. 12、 乙方持准贷记卡在本行进行异地存款,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存款手续费。
13、 一经甲方审批同送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 活准贷记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 乙方在账单日后_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 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提示、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4、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侑用额度、透支利率或停 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査 询利率变动情况。
15、 甲方有权经乙方同倉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或等级的准贷记卡。
16、 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联系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 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账务提醒、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 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7、 准贷记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准贷记卡交由他人使用, 亦不得购买准贷记卡。如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准贷记卡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 子现金账户除外)・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准贷记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爭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爭 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 求,对于出租、出借、岀售、购买准贷记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准贷 记卡的个人,甲方将5年内暂停其准贷记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准贷记卡 惩戒期满后,受惩戒人办理新开立准贷记卡业务的•甲方将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还将上述个人和相关 组织者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乙方承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准贷记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 将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准贷记卡. 准贷记卡消费账户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如乙方将准贷记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套现、生产经营、洗钱或其它非正常消费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 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并冇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8、 准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撤销乙方准贷记卡的伯用额度。对乙方未能履行章 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