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风校纪,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字﹝201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由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入学,不得注册。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学籍信息修改流程办理。
第三章考核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应提交请假申请审批表。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含1周)的,由导师审批;1周以上的,由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45天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请假者,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旅游申请。因研究生培养需要拟出境、出国者,应提交《**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
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毕业;
(二)拟转入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一级学科或同一专业学位类别;
(三)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互转;(四)申请二次转专业;(五)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转专业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第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二)一学期请假离校时间累计超过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