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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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10-11 来源: 点击数: 266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之我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
金尊律师事务所 廉军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难以确定高空抛物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规定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支持这一规定的理论存在重大缺陷,该规定有律的公平正义,更有逃避国家责任之嫌,实践中亦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应当废止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适用。
[关键词]高空抛物 致害人不明 侵权责任 否定
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难以确定高空抛物致害人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媒体报道中将这一规定称为侵权责任法一大“亮点”,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对这一规定也持保留态度,认为这一规定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有律的公平正义,更有逃避国家责任之嫌,实践中亦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故此,应当废止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司法实务状况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近几年时常发生、颇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当然,这里所说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指无法找到致害人的案件,如果可以确定致害人,直接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属无疑。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建筑物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如“烟灰缸伤人案”。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被告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原告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每户赔偿8101.5
元。22户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以“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2、判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好莱居高空抛物案”。2006年5月31日,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在放学途中,被好莱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2006年7月,钟某的父母将好莱居大厦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近23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73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3、以致害人不明为由驳回起诉,如“菜板砸死老妇案”。2001年6月20日,市的老妇孟某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伤,其子女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某的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致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且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述案件法院不同的裁决结果,说明法官对类似案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根源却在于立法上无明确规定。判决建筑物业主承担责任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写明其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理论上的争议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
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以来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一种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建筑物业主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法律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学者之间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许多著名学者一度十分称赞烟灰缸伤人案的判决,他们认为高空抛物足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理当追究业主的赔偿责任,这当中不乏王利明、立新等民法权威学者。这种观点一度占据绝对上风。但另一方面,反对者的意见却是后来居上,在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另一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却未作任何规定,该建议稿中侵权行为编的主要起草人新宝教授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追究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明确表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作为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实属罕见。一些原来持赞成意见的学者也放弃了自己最初的立场,如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转而采纳了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做法,不再规定所谓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却转变立场,从反对转而支持这个意见。经过激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