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8-10-06 19:32: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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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31e73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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