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2020)

发布时间:2020-04-30 00:11: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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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2020

  依据《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双政办规(20203号)文件,特制定《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一、安置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属地安置原则;

  2、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原则;

  3、坚持功能完善、环境宜居、以人为本原则。

  二、安置方式

  居民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产权调换安置。

  三、实施步骤

  1、发布通告。

  《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在双鸭山日报、双鸭山电视台、尖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微观尖山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同时在各社区进行张贴并发放宣传单。

  2、政策培训。

  由区棚改办建立微信工作群,组织各社区及所有工作人员上网自学《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疫情缓解后召开学习培训会,现场进行答疑解惑。

  3、入户核查。

  由区棚改办、评估公司及社区干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填写居民安置调查表及房屋信息,留取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简图,建立房屋档案。

  4、申请确权。有照房屋产权人到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屋进行确认,无照房屋由区棚改办组织予以公示确认。

  5、公开公示。

  市沉治办、市棚改办楼源整合交付我区将户型分类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对房屋产权人确权情况和房屋评估结果在办事处、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6、楼房安置。

  区棚改办组织公开抽楼进行统一安置,现场由区棚改办、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居民进行公开抽楼,各相关部门、群众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7、签署协议。

  由市实施中心工作人员按市城棚办统一制定的协议进行签署及结算。

  8、房屋拆除。

  按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搬离原房屋,房屋拆除后,经区棚改办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

  四、房屋产权认定

  (一)有照房屋产权认定。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有照房屋。原发证机关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或辖区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确权单位。

  (二)无照房屋产权认定。

  12016年以前建成(以2016年航拍为准),位于我区城镇居民房屋范围内;

  2、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达到37厘米;

  3、有固定取暖设施、保温措施,满足房屋居住采光和通风要求,居住功能完备,符合住宅条件。达到标准的无照房屋,利害关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或不足以证明其产权的,经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区棚改办、评估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查认定,在房屋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三)建筑面积认定。

  1、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按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权手续认定。

  2、无照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四)公有产权房屋应先进行房改,房屋产权归己后给予安置。

  五、安置办法

  (一)多层楼房产权调换。

  1、同一产权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可以合户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2、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必须选择分户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增加80㎡,产权调换安置户数增加1户。

  3、安置户型:居民原房屋为平房的,房屋产权调换分为靠户型安置和跨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55㎡以下的(含55㎡)为靠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大于55㎡的(不含55㎡)为跨户型安置。居民原房屋为有照集中供热楼房的,不享受平房安置部分的合户和分户政策,可按原房屋面积1:1直接产权调换安置多层楼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20㎡以内(含20㎡)为靠户型安置,超出原房屋面积20㎡以外(不含20㎡)按原房屋所在区域跨户型安置。

  4、安置价格:原房屋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有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价格为210/㎡,无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价格为420/㎡;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靠户型安置价格为1080/㎡;跨户型安置尖山区价格为1720/㎡。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后,原房屋剩余面积不超过5㎡给予货币结算。

  (二)高层楼房(电梯楼)产权调换。

  1、产权人可选择政府主导建设的高层楼房(电梯楼)进行安置,产权人原房屋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2、政府主导建设高层楼房(电梯楼)价格确定为2200/㎡,5层以下(含5层)和顶楼价格为2000/㎡。

  3、产权人选定的电梯楼总价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格。

  4、选择政府主导建设的高层楼房(电梯楼)进行安置的产权人,政府在原房屋面积范围内奖励500/㎡,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高层楼房(电梯楼)价格计算。

  5、选择高层楼房(电梯楼)安置的产权人不享受多层楼房产权调换奖励10㎡政策。

  6、产权人选定高层楼房(电梯楼)后,按原房屋评估价格、政府高层楼房(电梯楼)定价及奖励优惠政策结算价差。

  (三)商服、车库产权调换。

  1、产权人在原房屋所辖行政区域内已经拥有一套有照集中供热楼房的,可以用同一产权人在原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另外住宅房屋置换原房屋所在行政辖区内政府主导建设的商服、车库。

  2、产权人原房屋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商服和车库的价格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的价格计算。

  3、产权人选定的商服、车库评估总价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格。

  4、产权人选定商服、车库后,按原房屋评估价格、商服车库定价结算价差。

  (四)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不动产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五)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六)选择住宅顶楼、商服及车库的居民采取当日来、当日排号、当日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排号,安置地点设在尖山区棚改办)。

  (七)经居民自愿同意后,可实行原房屋评估后直接交房验收、拆除。

  六、安置程序

  1、入户核查。

  2、发布公告。

  3、申请确权。

  4、公示。

  5、楼房安置。

  6、签署协议。

  7、原房拆除。

  七、优惠政策

  (一)房屋产权调换多层楼房安置顶层的,给予(奖励)10㎡安置面积。

  (二)建国前老干部、老兵、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居民及低保户给予减免3000元房款。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四)同意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房屋产权(权利)人家庭户籍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持有双鸭山残联2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大病造成)等特殊群体,可优先安置多层楼房低楼层或高层楼房(电梯楼)。安置高层楼房(电梯楼)的特殊群体可享受奖励10㎡的优惠政策。

  (五)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等居民可享受产权共有政策。选择产权共有居民的拟安置房屋原则不得高于原房屋面积20㎡(选择就近户型安置),每户居民只能享受一套产权共有楼房。

  (六)为鼓励居民尽快安置上楼,在2020630日前选择多层楼房产权调换并签订安置协议的居民,每户给予10㎡面积奖励。

  安置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情况,由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0424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82d40b74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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