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办公面积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5 08:34: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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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办公面积新规定

国企办公面积新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禁豪华装修。通知同时要求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通知称,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办、国办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为强化监督检查,通知分别就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做出规定,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企同样适用禁建令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f5ccb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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