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宁人发〔2004〕35号),结合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把中小学教师的师德修养、社会影响、政治觉悟、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范围和对象: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中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职能划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委库组成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学校(单位)应制定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及评审推荐规则,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产生办法及领导小组成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上报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四、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市级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按照原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自治区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材料,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提交本单位。
二、单位考核。由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其进行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的,还须进行论文答辩(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没有条件的学校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办组织)。答辩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或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推荐公示。对通过德能勤绩综合考核、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论文答辩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应在本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和推荐。对考核推荐不合格或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照相应的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对评审对象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做出评价。
二、评委库成员要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被社会各界和学科同行广泛认可的教师和专家组成;正高级教师评委会要由全区教育领域的知名教师、专家与学者担任,其中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高级教师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从评委库中产生。评委库成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5人,设组长1名,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向评委会介绍学科组评议情况。学科组对被评审人没有否决权。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学科专业知识、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召开评委会成立大会。首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读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然后提名或由评委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同行专家评议。专业(学科)评审组或同行专家评议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社会影响、学术成果、业绩能力等进行真实有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四、召开评审表决会议
(一)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
(二)宣布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不得进行复议。
(三)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公示制度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评审工作的公信力,要在职称评审中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审批。对审批通过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以教学为主的行政管理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试点阶段小学的高级教师首次评聘比例应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评聘数量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级别的教师岗位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宁夏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执行本《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2f5bc4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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