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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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对照情况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
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
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
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
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
资金融通的行为。
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删除及其相互之间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
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
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
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
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
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
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
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关系存在的证据。
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第一款将起诉时修改
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
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
定驳回起诉。
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有关修改相关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地为合同履行地。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
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无修改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

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关。察机关。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涉嫌非法集资等犯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
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无修改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
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
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刑事案件的审理结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
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无修改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
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
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
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修改
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区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删除或者通过网络贷款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平台的支付方式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无修改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
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
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
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
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
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
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其他组织之间修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
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非法人组织之间
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
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
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
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
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其他组织之间修改
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非法人组织之间
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
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
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
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
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
院应予支持。
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
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
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
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
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
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
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
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
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
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
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
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
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
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
同的效力。
无实质修改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
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
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
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
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
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
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
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
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
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
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
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
人的民事责任。
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款将套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
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或者应当知道的中的(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
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转贷的;
修改套取金融机
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删除
构贷款转贷的
者应当知道的;
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第二款将其他企业修改
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其他营利法人增加
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
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的方式,删除且借款人事
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或者应当知道的;
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条件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借款的;增加第三款未依法取得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借款的;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象提供借款的即职业放
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人条款删除法律、行政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借款的;法规中效力性限制性规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
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无修改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
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第一款将借贷关系的成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修改借贷关系的存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

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
无实质修改
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第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无实质修改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因、时间、地点、款项来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假民事诉讼: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第五款删除一方或双方出借能力;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

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判决驳回其请求。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判决驳回其请求。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无实质修改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条之规定,
依法予以罚款、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675500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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