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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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及生产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生产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1 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产垃圾的地址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垃圾场及油漆车间白坯组厂房门口。
1.2 清运频次:乙方每两天清运一次。如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增加频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予配合。
1.3 清运范围: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废木料、木渣及木屑等生产生活垃圾的清运,严禁清运甲方生产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厂。
1.4 清运时间: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设备停机时进行,不得夜间清运(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应避开甲方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允许入厂。
第二条 协议时间
2.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2.2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付款
3.1 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生活垃圾、废木料、木渣、木屑乙方按 /车向乙方支付垃圾清运费,此价格一经签署确定无论市场价格的起伏都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协议价格。

3.2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同时签订3天内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 元,乙方无异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产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4.2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4.3 甲方的生产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非指定地点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清理,乙方应予配合。
4.4 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清理垃圾的质量进行监督,凡未清理彻底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清理彻底,乙方应予配合。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5.2 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两天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5.3 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标准为1000/次起扣。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产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5.4 乙方每次清运后,须向甲方领取《物料设备出门单》,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的签名方能出门。乙方须将此单交与甲方保安人员,并在接受甲方保安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并通过后,方可将垃圾运离甲方公司。
5.5 乙方如遇垃圾场阻塞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5.6 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产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5.7 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8 乙方进入甲方厂房必须空车,不应携带物资进厂,更不应将不属于甲方的废物、垃圾丢弃在甲方厂房,首次发现扣款1000/次并须当天清理完毕,第二次发现除按第一次发现处理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及变更
6.1 乙方如未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无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迟1天扣款1000元。清理不彻底的,扣款100/次。延迟超过3天或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6.3 本协议到期前30日,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乙方原因造成垃圾未及时清理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延迟清理导致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7.2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增加费用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3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均可向违约方主张本协议金额二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继续追偿。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一方将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地址五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地址。
8.3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中签字的人员视为有权代表双方公司的人员,一经签署即视为约束双方公司,以上协议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8.4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贰份,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835b7ef3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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