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发布时间:2018-06-28 05:1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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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

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4. 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1.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4. 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6.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7. 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3.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四、处理方式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1020前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06b7ba240c844769eaee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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