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8 10:21: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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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所有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拟订学生入住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学院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科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助各系及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好文明宿舍评选和表彰工作;负责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条 保卫负责学生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内的火灾、盗窃、打架等突事件。

第八条 总务部负责做好学院学生公寓的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排水及电线路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正常运行;及时对屋顶漏水、墙壁脱壳等进行检查、维修;管理维护好配电室、抽水房、抽水泵、太阳能供水、蓄水池等设施。

第九条 学院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各系、各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学生宿舍管理科做好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学生公寓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住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学院招生情况,依据“按系、按班级,集中居住”的原则,制订住宿计划,在各系的配合下安排入住

休学后复学、试读及转学到我院的学生入住以教务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备案后安排入住。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完成学业,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教务部出具的证明,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实际住宿情况进行住宿调整。

第十二条 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入住学生应当按指定的房间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经学生宿舍管理科备案后方可调整。学院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要对宿舍安排进行统一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中途不得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系同意后,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学生宿舍管理科备案,签署退宿协议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学生公寓。

校区间搬迁、已毕业的学生,按照搬迁或毕业离校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学院,确需在校滞留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各系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院规定集中住宿。各职能部门、各系严格执行《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假期学生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和供电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标部分由宿舍成员协商共同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家具及相关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宿舍内公用部分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不得将统一配置的家具及设施转借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宿舍内使用;不得将宿舍内设施拆卸或搬出宿舍。调整宿舍时,学院统一配置的设施不得搬迁。

是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到指定地点会客,并于当日2200前离开。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和宿舍查访制度。查访人员应文明查访,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访并礼貌回答问题。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宿舍备用钥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养成节能习惯。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需参加楼幢值勤、打扫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等公益活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三个禁止”(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窗外泼水及扔垃圾、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墙面乱涂乱画);“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墙面、门面、窗面、柜面、灯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每周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不合格的宿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评分、扣分标准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另行制定)。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卫生不合格宿舍。

一月内卫生检查两次不合格的宿舍,学生宿舍管理科将通报学生所在系。一学年内卫生检查10次不合格的宿舍,扣舍长综合测评成绩0.5分;宿舍成员0.3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六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在学生公寓开展“两文明”(文明宿舍、文明楼幢)、“两优秀”(园区优秀建设者、自律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两文明”、“两优秀”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院广泛开展大学生文、体、书、画、手工艺品制作等系列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住宿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区的安全,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训练和安全疏散演练,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发现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三条 遇到火灾时,学生应当及时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地震时,根据防地震疏散演练的疏散方案及时撤离并通过叫喊等通知他人;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登记。学生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非违禁家用电器(计算机、音响、电视机等),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和学习。

第三十六条 在宿舍内严禁下列不安全的行为:

(一)存放管制刀具、枪弹(含仿真枪)、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二)存放和使用除饮水机外通过电阻式发热进行工作的电器(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炉、电熨斗、大功率电吹风、烫发电夹板、电烙铁等);

(三)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焚烧纸张等);

(四)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电视线等;

(五)未办理退宿手续,私自搬离宿舍或在宿舍内留有床位又在外住宿;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七)留宿他人或留宿异性;

(八)擅闯异性住宿区、留宿异性或非宿舍人员、过时留滞在他人宿舍;

(九)私自转让或调换床位;

(十)私配和转借宿舍门钥匙;

(十一)饮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卫生和公物;

(十二)随意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阻塞疏散通道或出口;

(十三)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

(十四)在住宿区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十五)存放、观看、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十六)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七)饲养宠物;

(十八)擅自在住宿区内发放广告宣传材料,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十九)攀爬楼道、门、窗;

(二十)其他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级校规,恪守文明公约。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的,按《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住宿区内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违纪登记记分,每学期违纪记分累计达10分及以上者,学生宿舍管理科可按规定报学生管理部分给予纪律处分。

(一)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当日值班生0.5分;

(二)在住宿区或宿舍内乱贴、乱画的,每次扣1分;

(三)大声喧哗或熄灯后打电话、洗澡、洗衣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2分;

(四)晚归的。每次扣2分;

(五)乱扔、乱倒垃圾的,每次扣2分;

(六)在走道上拍球、踢球、玩滑板或轮滑、跳绳的,每次扣2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在走道或宿舍停放自行车,在走道上堆放杂物的,每次扣2分;

(九)擅自在住宿区发放传单广告或开展经营活动的,每次扣5分;

(十)在宿舍内点蜡烛、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的,每次扣5分;

(十一)攀爬住宿区围栏,攀爬楼道、门、窗的,每次扣10分;

(十二)在宿舍内饮酒的,每次扣10分;

(十三)晚归后填报假名的,每次扣10分;

(十四)在外酗酒晚归的,每次扣10分;

(十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每次扣10分;

(十六)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的,每次扣10分;

(十七)私自转借宿舍门钥匙或更换门锁的,每次扣10分;

(十八)出租、出借自己床位给他人的,每次扣10分;

(十九)破坏公寓区消防栓、灭火器、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的,每次扣10分,并照价予以赔偿;

(二十)留宿他人每次扣10分;

(二十一)留宿异性每次扣15分;

(二十二)其他影响住宿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可酌情扣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对在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每学年末,根据《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在无违纪行为的宿舍中,按一定比例评选出“文明宿舍”,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干事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aba83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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