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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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责任归属
崔志伟

【摘要】《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学界通说认为“持卡人”是指“合法持卡人”,但当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进行恶意透支,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均为犯罪、构成何行为类型犯罪、责任如何归属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不无疑问,理清这些问题无疑会对司法适用起到很好的参考效果。【期刊名称】净月学刊【年(,期】2014(000004【总页数】5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冒用;责任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何为“持卡人”不无争议。仅从文本上理解并不能得出持卡人必须是合法的,即用自己有效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登记的申领人。
但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持卡人”指合法持卡人,总结他们的理论观点如下:1.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该法条中的“持卡人”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d4f2a1b7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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