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电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4-15 19:3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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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公司与中华财险阜新中心支公司

专院校学生手机分期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为促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公司的手机终端营销业务发展,帮助有手机终端需求的“低首付”的客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合作项目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公司

地址:

负责人:

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公司在阜新市依法设立的机构,经中国电信总公司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 甲乙各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 合作内容及条件

第三条 方合作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如下工作内容进行合作:

1、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合作由甲方乙方共同开展业务。

2、本合作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为“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详见附件1)

本协议项下所指手机入网用户范围为:阜新内大中专院校,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符合约定条件的在校生用户。此类用户的还款期限和保险期限,应在其毕业前6个月结束,且在结束前该用户只能参加一次本协议约定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

3、 “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由甲方负责提供政策支持,手机入网用户的筛选和推荐也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在具体用户确认前,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用户所属学校的范围,且双方均有权在此阶段,对用户所属学校进行否决。甲乙双方均未否决的学校,视为双方认可该学校所属用户可以参加本协议项下的活动。

4、甲方为购买了中国电信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客户提供入网手机终端。

5乙方为通过评估、审核并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签订的《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集体客户提供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

6、在双方认可的学校范围内,甲方不得对参加本协议中所涉及营销活动中的用户进行选择性投保,须保证100%按照本协议约定投保,乙方对符合双方本协议附件约定承保要件的用户,不得选择性承保,须保证100%承保。

7、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投保、理赔等进行风险管理。

8、甲方为乙方提供入网客户的个人信息,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甲、乙方合作的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目的业务条件如下:

1、保险业务范围

本保单承保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入网用户连续三个月拒付应交付甲方每月最低消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手机入网用户未缴纳协议话费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失。乙方仅对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所开展的符合保单条件的前述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甲方范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乙方范围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

“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政策指用户只需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入网资料即可以预付100元手机话费的方式入网

保险标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提供的手机终端设备。

2、承保的合同

适用符合承保条件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模式,甲方在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模式中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签订的《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

承保条件: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一切符合约定条件的客户。

3、适用条款及承保险别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见附件1

4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24个月

5累计保险金额

单一手机终端价值确定(甲方可视需要,增加其它机型)型号:

6、保险费率

年费率3.5,协议保费为7%;

7、保费缴付方式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定期提供最新手机价目表,并于2015年9月8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新生入校后一周内前提交本次活动入网用户汇总明细及对应入网客户资料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承保名单,并计算对应保险金额及保费乙方将审核通过的承保名单及对应保险费反馈给甲方,甲方根据反馈明细交付保险费,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后,5日内完成出单工作。

(2)按照前款约定的保费,甲方须一次交齐保费。手机入网客户使用约定手机号码满2年时间(每月话费最低消费为手机设备单价/24个月)或中途退还手机并且补交手机折旧差额,视为手机入网客户履行约定,乙方不予赔付。

8、绝对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

9、自行催收期

3个月

10、催收及理赔

本合作协议,认定方是催收工作的主要实施人。入网客户逾期不向方还款时,方就该笔约定款启动催收程序,乙方充分协助方开展催收工作。

甲方应完成以下催收工作:发生欠费第一个月时甲方对违约客户或违约客户联系至少进行1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提醒并通知乙方。发生欠费第二个月之后每月甲方通过学校找到违约客户当面催收。

11个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约定款项的,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12、责任承担比例:乙方按照绝对免赔20%的比例承担每次事故标的物的损失。

13乙方收到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2款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风险并进行赔付。其中乙方赔付时限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5甲方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

(2)入网协议及《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3)入网用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生证明复印件;

(4)入网用户支付合同款项的记录或凭证,入网用户的缴费记录(发生违约的前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5)甲方开展催收的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并加盖甲方公章;

(6)产生不良(逾期超过90天)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

甲方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完整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1)索赔申请材料齐备,乙方已经立案;

(2)甲方尚需进一步补充材料。

16追偿及分配

(1)方是追偿工作的主要实施人。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一年之内,方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客户进行追偿,乙方全程协助方完成追偿工作。

甲方要在一年之内完成以下追偿工作:对违约客或违约客户联系人至少进行1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提醒、当面催收一次寄送一次催收律师函,直至对客户提起诉讼,前述工作中所涉及的催收律师函,由乙方提供;具体工作顺序和进度,由乙方提供。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年之后,方作为主追偿人未能将所欠款项全部追回,则乙方有权要求甲对乙方进行债权转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项直接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如方已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则方有义务将未执行到位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变更乙方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另外,甲、乙双方也可协商由乙方作为主追偿人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其权利义务与方作为主追偿人的权利义务一致。

(3)追偿所得部分(扣除追偿费)剩余追偿所得部分按照各方实际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追偿所得款,该款项在追偿人实际取得后一个月内,向双方支付完毕。

(4)方作为主追偿人受乙方委托,向违约客户追偿所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旅差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以下简称“追偿费用”),不应超过违约客户欠款的7%或是追偿所得款(以低者为限),追偿费用,由乙方在此范围内向甲方先行支付,或者在追偿所得款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追偿费用,最终方实际分配的追偿所得款的比例分摊

(6)乙方有权利放弃追偿,或者直接要求甲方将乙方承担的赔偿部分,对乙方进行债权转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项直接向违约客户自行进行追偿

17其它约定

(一)乙方认定的还款顺序为:

1、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的欠款。

2、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二)损失金额确定

承保损失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个人用户已经缴纳手机价值的差额。损失金额按下述原则计算:

损失金额=(本协议约定手机价值-个人客户已正常缴费月份的折算金额)×赔偿比例

备注:“个人客户已正常缴费月份的折算金额=本协议约定手机价值/入网协议约定的在网期限24个月)×正常缴费月份

(三)每申报

本保单生效后,方应于每周五下午15时前(遇节假日及法定公休日顺延)前按附件格式汇总相关信息并向保险人备案。

(1)新入网用户汇总表(详见附件4)

2)欠费用户备案汇总表(适用低首付营销模式)

(四)乙方对经审核通过的与甲方签订《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的集体客户在保险期间签订的所有符合本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入网协议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将承保明细反馈甲方。

第三章 关于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照甲方提供的客户身份证,无法通过身份证系统验证的;

2、依照甲方提供的合影,客户脸部无法识别或与身份证照片明显不符的;

3、依照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真实信息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的;

4、《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一)款“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中的手机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三)款“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中的手机入网用户死亡,由乙方负责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七条 下列期间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

(二)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一)、(二)款中的“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是指前述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而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手机入网用户无法偿还通信费。

5、《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的所有措施的范围,仅限于其基于与通讯运营商和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所产生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一)款中必要、合理的措施,仅限于依照入网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以及向乙方提供其所拥有的关于入网协议的全部信息的义务。

第(二)款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下入网客户的管理提出风控建议,并且根据风险变化程度要求调整保险费率直至停办该项业务。

第七条 按时交纳保费,督促核对赔款数据。

保险事故发生后方对逾期欠款有按照本协议约定首先追偿的义务。

方有向乙方提供基于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下甲方客户的真实、详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方有接受乙方对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如实告知调查核实情况的义务。

第十方应根据内部规定做好对入网客户的后期检查工作,在还款期间内,如发现入网客户还款风险增加,应及时与乙方保持沟通,并和乙方共同采取可以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的必要、合理的措施。

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十二 乙方有权对申请入网的客户进行审核。

第十 乙方有权对本项目下入网客户的管理提出风控建议,并且根据风险变化程度要求调整保险费率直至停办该项业务。

第十 乙方应甲方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就所欠应交费用,依法对投保客户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有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乙方及所辖支公司不得在没有甲方参与的情况下在阜新地区推广本方案及本产品方主动放弃本业务合作的除外)。

章 保密条款

甲、乙方均有义务为方保守商业秘密,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纸制或其他介质)均属商业秘密,方均应妥善保管,未经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议外其他方透露。

违约与违约争议的解决

甲、乙方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各自制度的规定或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合作项下的业务,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甲、乙方的合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对方在协商理解执行上产生的分歧,同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对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章 协议及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的某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 本协议的所有书面补充规定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 本协议甲、乙方各执贰份,经方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及取消或提前终止,必须征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方在此声明:代表方签订本协议的代表均已得到方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代表方签订本协议。

章 附 件

1、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

2、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标准件

3、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承保资料清单

4、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入网汇总表

5、索赔申请书

6、费率调整系数表

7、催收证明

合作协议方签章

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符合国家入网资格的移动业务运营商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资信核查通过后与被保险人签订入网协议的被保险人用户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手机入网用户。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入网协议是指移动业务运营商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对要求加入手机通信网络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后,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署的就手机入网、消费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 本保险所称的合约价格是指被保险人在与入网用户签订手机入网服务协议时所规定的合约套餐总额,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超出每月基本套餐部分的消费,不包括在内。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移动通讯业务时,约定的入网用户连续三个月拒付应交付被保险人的通信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手机入网用户未交付通信费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期间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

(二)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违约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入网用户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对被保险人的每机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与手机入网用户签订的合约价格,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项下的赔偿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按保险期间内预计入网用户数量和每机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入网用户数量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内列明的最低收费,最低收费金额在本保险合同内载明。

每机保险费=每机赔偿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入网用户数量×每机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本合同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符合约定条件的手机入网用户的累计缴费清单、入网协议、登记表、手机入网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相关银行的有关证明材料(预交通信费的需提供计费清单)、有关手机入网用户停机说明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下列方式为基础,进行确定:

(一)被保险人和手机入网用户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一入网用户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为手机入网用户协议中规定的用户合约期内应缴但是未缴的手机套餐价格之和,保险人在每机赔偿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件2

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标准件

1、辽宁省内大中专校在校生;

2、存量客户,无恶意拖欠话费或非恶意拖欠话费不超过1个月;新增客户,需办理完成入学手续;

3、身份证明经过身份证系统验证并通过

附件3

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承保资料清单

1、入网用户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入网用户所在学校的证明材料;

3、办理业务时,运营商经办人与入网用户的合影(像素不低于600X800)

4、新入网用户汇总表/存客户在网情况证明材料(缴费证明)

5、身份证明经身份证系统验证并通过的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中,第2、4、5款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由甲方或运营商提供,并加盖甲方或运营商公章;



附件4

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入网汇总表

合影经办人: 身份证号:

上述客户身份证均已经过身份证系统验证并通过。

运营商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索赔申请书

承保公司:

注:1、本通知书由被保险人于出险后立即填写,经签章后送保险公司;

2、所填内容不得有任何虚假、欺诈行为,否则均可能成为保险人拒绝赔偿的依据;

3、损失情况可附详细清单。

附件6

催收证明

催收单位:

特此证明。

催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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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国电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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