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

发布时间:2019-04-09 08:13: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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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2]53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8

【实施日期】2012.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28

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梅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含桥梁、隧道、道路、环卫、水沟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的实施、项目储备库、年度建设计划、设计管理、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报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政工程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完善手续;

(七)完善手续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的动工实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已经取得该建筑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有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fbb459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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