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投资设立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19 08:06:1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便利店投资设立合作协议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

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合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与便利店(

暂定名,以下简称便利店股份共同遵守。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便利店的出资总额民币

的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以下简称出资总额

为人整,占出资总额;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0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各自持有便利店股份股本总额的。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共同投资于便利店股份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股权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便利店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便利店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便利店成立后,行使其作为便利店股份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3.

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便利店登记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便利店成立十八个月后,甲方如需单方面撤股,利店股份股本总额的,甲方出资总额乙方可以并购方式购买甲方持有便

为人民币整,可协商分期还款。另需加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1-2%左右作为投资方本金的利息作为补偿。

4•便利店成立十八个月后,甲乙双方需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5.便利店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6.便利店正式开业后,即合同生效第七个月起,每月从当月营业额抽取20%争利润作为本金归还甲方,直至十八个月后终止。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6beaf294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4.html

《便利店投资设立合作协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