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标准
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5、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二)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四、各级团组织上缴、留用团费比例
基层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8c746b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5.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