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15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 电话安装费5000元;
、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00元;
、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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