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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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
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 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
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