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危房?那你至少要注意这几点!

发布时间:2020-07-02 00:32: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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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危房?那你至少要注意这几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王威律师

导读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部门有时为了图省事儿,以“拆除危房”之名,行征收拆迁之实。“拆除危房”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的一种,其中的门道有许多。今天王威律师就其代理的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去探究一下在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之后,我们可以抓住对方的哪些违法点,进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况】

1996年12月20日王女士从张某那儿合法购买房产一栋。2017年8月25日,南岗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王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双方一直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18年10月12日,南岗区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刊登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王女士才知道南岗区人民政府已经向原房主张某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南岗区人民政府将王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王女士对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南岗区人民政府声称,拆除行为是基于拆除危房的紧急避险,王女士的房屋被“依法”认定为了Dsu级,整栋房屋处于倒塌的危险,且不存在修复的价值,依法可以进行拆除。针对南岗区人民政府在庭上的辩解,王威律师便顺势而下,从“危房认定”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本案的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反驳

律师分析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本案中,南岗区人民政府辩称是其下辖的街道办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王女士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是该街道办向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南岗区人民政府根据《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的“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管理”的职权,责令南岗区城建局组织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

王威律师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章的规定,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因此南岗区人民政府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鉴定报告缺乏法定要件:送达程序、有效期、评估机构的房屋资质检测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工程师资格证………

1、送达程序有无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只有履行法律上的送达程序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在行政法上,送达程序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

(1)直接送达。是行政机关应当首选的法定送达方式,若无特殊情况的,行政机关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仅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送达人才能使用留置送达,而且使用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公告送达。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才即视为送达;行政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案中,南岗区人民政府从没有向王女士直接送达该份鉴定报告,而且在鉴定报告作出时,王女士一直都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具有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王威律师认为,因此该鉴定报告并未履行行政法上的送达程序,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2、鉴定报告过期没?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屋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而该份报告的作出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南岗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时间是2019年1月,王威律师认为,在南岗区人民政府拆除王女士的房屋时,该鉴定报告已经严重失效,不能成为拆除房屋的依据,因此,南岗区人民政府的辩解不能成立。

3、评估机构的房屋资质检测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工程师资格证……是否齐备?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对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具有严格要求。而在本案中,王威律师发现,该鉴定报告中未附评估机构的《房屋质量检测证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以及鉴定人的工程师资格证,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且检测人员的名字是打印上去的,不是检测人员本人签名,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制作危房鉴定报告需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测试、记录,相关权利人也有同时在场,并对勘测、测试结果签字确认,方能作为鉴定依据,而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上述任何程序,也未见过上述任何材料。故该鉴定报告缺乏许多法定要件。

【维权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岗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小结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进行紧急避险,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倘若我们的房屋“不幸”被认定为了危房,至少可以从“危房认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危房认定的机构、人员资质”“鉴定报告的法定形式”“鉴定报告的送达程序”这几个点入手,逐一予以驳斥。王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征地拆迁是一场长期的利益博弈,被征地拆迁人应该积极了解该方面的专业知识,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被征地拆迁人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353bd8f3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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