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5-25 20:36: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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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学院系): 商学院

专 业: 人力资源

姓 名:

号: 1506140134

指导教师评语:

1、研究背景

通过对厦门林某骗租骗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案例的研究分析,了解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中信息不对称退出机制不严厉这两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居民骗租骗购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案例:厦门人林某由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两年,经附近住户举报,引起了市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被查出该保障房的房主有两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务人员租赁房,2008年前申请;一套是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2014年申请。依据此前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08年7月15日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但是,在购买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林某并没有及时退回原有的租赁房。同时,在对林某进行信息审核时,发现林某隐瞒谎报相关家庭情况,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骗购骗租保障房建设部门要求其将退还两套保障性住房并对骗租骗购行为进行处理,市建设局已经启动执法程序,将发出相关整改通知书。

2、案例分析

1、信息不对称造成居民骗租骗购行为

家庭收入水平是衡量居民是否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国,要确定标准,衡量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并不容易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以人们 收入不仅可以通过工资获得,还可以通过经营、资产、技术以及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获得额外收入。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会增加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的难度。第二方面,家庭收入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而且我国住房信息以及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太成熟所以说对于申报对象是否具有房产的调查也会有困难。这就导致了许多人为达到保障标准,会想方设法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等其他骗购行为。

就本案例而言,就是因为厦门政府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在对住房进行轮候配租以及配售的过程中,无法深入了解申请者的实际情况也无法确认其行为是否属实。所以,在对林某的真实收入与资产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同意了购房申请,这就导致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骗租骗购行为

2.退出机制不严厉导致资源流失

退出机制属于事后控制机制,如果能顺利实施和运行,在对保障社会成员的住房效率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具有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但在现实情况操作的过程非常繁琐而且困难,同时保障体制缺乏法律作为后台保障其惩罚力度并不强。例如,厦门市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明从而继续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对其进行的惩罚措施仅仅只是退还优惠补贴、搬出住房,最大的惩罚也不过是取消其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惩罚力度较低,加上人们的投机心理,大多数居民不会主动退出住房。而由于管理部门对受保障对象的家庭条件动态跟踪不足,也很难及时发现不再具有满足受保障标准的住户。以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实旋过程中存在许多保障性住房资源流失,使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成本骤增,也阻碍了对更多群体提供住房保障的进度。

3、案例解决

1健全科学的退出机制

(1)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

对于承租保障性住房者,应对其租赁合同定期审查,每二年或三年重新审查一次。

(2)充分发挥法律和惩罚措施的警示作用

当保障性住房居住者的资产以及收入得到提高,不符合住房条件时,给予其适当的过渡期限,住户将不再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并立即搬出保障性住房。在过渡时间段后,住户若依然居住在其中,房管部门不但要对其收取高额房租,还要对其进行劝退处理。如果在劝退无效的情况下, 执法单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立灵活租金调整与政府回购制

可对承租户随着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变化相应调整租金补助档次,也对已不符合租赁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以高出市场价格的租金使其及时退出所承租的房屋。对于取得产权满一定年限后,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售的对象,应要求其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房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并且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2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监管

(1)完善内部监督管理

提高内部监督的管理力度,避免内部人员实施非法操作,这是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以及管理等流程的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增强对工作人员监督的力度,使其运作实现透明化,并将有关信息在媒体中进行公布,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

(2)设立专业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参与讨论住房保障工作的预算、检查,评估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以确保对整个运作过程的有效监督。

(3)建立良性互动的社会监督机制

除了使用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监督力度实现加强,同时,要发动全社会参与。一方面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房源分布情况、余房资料等重要情况,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可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问卷调查,进行开放式网上自由评议,或由上一级机关随机召开居民座谈会或入户调查等形式,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进行动态监督的积极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65d25c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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