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被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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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建文汇:上半月版
ISSN:1003-806X
年:2016
卷:000
期:003
页码:P.17-17
页数:1
中图分类:D630.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档案造假;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职称;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不正当利益;造假问题
摘要:2015年11月18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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