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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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应如何定性
作者:雷程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9
一、基本案情
20169月某日,车主汪某以自己的路虎车向A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公司)抵押借款24万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次日,汪某又将该车向耿某质押借款16元,几日后,耿某将该车以19万元的价格转质押给被害人戴某,戴某对该车已经被抵押的事情不知情。A市某财务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称讨债公司)以财务管理的幌子从事非法讨债活动,成立之初与本案借款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其管理债务车辆GPS定位以及针对违约车主进行催收、拖车业务。同年9月底,讨债公司接受借款公司委托,为其追讨违约欠款的汪某路虎车,并从中收取好处费。9月底某日晚,讨债公司员工庄某、刘某等三人在B市某小区车库找到该路虎车,欲以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但未能成功打开车门。次日上午,庄某、刘某等三人追踪该车至某洗车行门口处,刘某以假装被倒车碰撞的手段堵车,趁被害人戴某下车查看时刘某等人趁机坐上该车,其间庄某和刘某已经发现驾驶人并非债务人汪某。被害人见状坐进驾驶室要打电话叫人时,刘某夺过其手机并向其喷射辣椒水,并将其手机扔至车辆后座。在被害人抓住车辆方向盘不放的情况下,庄某将被害人拖拽下车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倒地后强行将车开走。车上有被害人的手机一部、手拿包一个及现金7千元。事后戴某马上报警,庄某在途中拨打110电话进行备案,称其在B市自行开回他人的抵押违约车辆。数小时后,庄某等人驾驶该路虎车在外地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车财物也一并被追回。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齿部分缺损,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涉案的路虎车价值24万元。20174月,借款公司向A市法院起诉主张实现债权,被查封的路虎车被依法执行偿还债权。庄某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庄某、刘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戴某基于善意取得的方式已事先取得路虎车的占有、使用权,在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时,这种占有应当得到刑法保护。庄某等人在现场发现车主不是债务人汪某,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债务人以外其他人对该车的占有权,同时应当明知该车上可能有与债务无关的财物,仍不采取其他平和措施,而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走该路虎车及随车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庄某、刘某等人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庄某等人受雇清收欠款车辆,依仗人多势众,在公共场所采用强拿硬要的暴力手段收车,逞强耍横,系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期实现自己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利益,以侵犯他人车辆占有权的方式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情节已达到强拿硬要财物数额的立案标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应以该罪论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3f477a1af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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