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发布时间:2020-03-29 19:45: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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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x银行x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x银行及卡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规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员工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按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规行为,应当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给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规所得应责成退还或退赔。

第六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已经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应给予的处理。

第七条 对已离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将处理建议书面移送当地银监等部门或其现所在单位;对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协调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卡中心全体员工(含派遣员工)。

第二章 员工违规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九条 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

(一)辅导面谈

一般是对日常工作中出现错误、工作表现不佳,或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理;

(二)经济处理

一般是对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计扣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的处理;

经济处理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并使用

(三)通报批评

一般是对各类违规行为,需警示引以为戒的,作通报批评处理;

通报范围可以是全卡中心或本部门,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并使用

(四)口头告诫

一般是对屡次犯错误或行为不端,或工作表现持续不佳等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处理;

(五)书面告诫

一般是在给予口头告诫后,仍未显著改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书面告诫可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

(六)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七)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开除。一般是对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纪律(含党纪)处分;

纪律处分可以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对派遣制员工的纪律处分将由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执行。

第十条 员工受到经济处理与其它违规处理的,可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薪资扣除:

(一)经济处理:视情节最多可扣除6000元及以下的月薪(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下同)或者50%及以下的奖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奖金、绩效奖金、季度奖金等,下同),最低扣罚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扣的部分将在以后月份扣除,扣完为止;

(二)通报批评:视情节可扣除7000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及以下的奖金;

(三)口头告诫:视情节可扣除8000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至100%的奖金;

(四)书面告诫:视情节可扣除9000元及以下的月薪或全额奖金,并扣除年终花红50%。

(五)组织处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停职:停职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

2.免职:可扣除奖金100%,并扣除年终花红100%;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位,且两年内不得晋升。

3.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扣除月津贴及奖金100%。

(六)纪律处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警告:可扣除2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50%;

2.记过:可扣除3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3.记大过:可扣除5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4.降级:按降级后的岗位重新核定薪资;同时最多可扣除7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5.撤职:将重新安排职位(如已在最低职级的,按该职级最低标准安排);同时可扣除9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6.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

第十一条 对员工所犯的过失违规行为,需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的违规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卡中心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违规处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对拒不赔偿的,卡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十三条 员工受到下列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处分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为12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为18个月。

(四)留用察看分为一年或两年。

(五)降级、撤职处分为24个月。

员工受处分期间因新的违规问题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加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期限内不得晋升,不得加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五条 员工受到书面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当年度或处分期限所在年度内绩效考核等级不得高于3=。

第十六条 员工依照本规定受到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七条 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取消)处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职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二)授意、指使、强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三)在共同违规中起牵头或主要作用的;

(四)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者相互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或作为主管,明知违规行发生或将发生而不作为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的;

(七)实施违规行为后逃匿的;

(八)违规行为引致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失或者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主动交代或纠正违规行为,或者主动赔偿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主动为调查违规问题提供线索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六)经办人员经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或者已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第二十条 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最重)或者较轻(最轻)的处理。

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的处理。

免于处理是指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应当给予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发生重大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经营、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是指:

(一)非信贷类业务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信贷类业务10元以上;

(二)因个人信息泄露、销售误导等问题而引致不少于10名客户群体诉讼或上访事件;

(三)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四)发生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

(五)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者业务应用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4小时以上的运行责任事故;

(六)被外部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以上、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行为;

(七)对x银行、卡中心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八)其他经济损失、涉案金额、影响程度等与以上条款相当的构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一人同时发生本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处理种类后合并处理,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受到的纪律处分种类不同的,可视情况选择按照其中最重的处分执行、分开执行或在最重处分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三)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停发月薪,改发当地最低生活费

(五)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在羁押期间停发月薪

(六)被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的,在拘留期间停发月薪。治安拘留期满后,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八)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不立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在查明违纪违规事实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发生上述第(四)、(五)、(八)项情形的,经审查后,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决定治安处罚,或者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停发的月薪不予补发;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被治安处罚,且不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停发的月薪应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违规被调查期间,不得调动、提拔(晋升)、出国(境)。

第二十六条 违规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可相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可相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的,可相应给予留党察看至开除党籍处分。

员工同时受到纪律和党纪处分的,其经济处罚按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

员工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其经济处罚参照本办法纪律处分中警告、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执行。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节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卡中心高管层及各部门和各分中心(办事处)正、副职负责人,各业务团队或业务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经营、越权操作、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或者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者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规章制度,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

(一)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纪律等,不组织传达和贯彻的;

(二)对x银行和卡中心的各项业务、内控、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不组织学习、教育和落实的;

(三)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明显管理漏洞,或者制度执行中存在严重问题未及时进行修订的;

(四)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经营管理疏于监管或检查不力的;

(六)对自查发现或者内部审计、业务管理等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七)用人失察、用人失当或者已发现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越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以及建设管理、物资采购、资金安排的;

(九)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违规、重大损失等,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处理,或瞒报虚报的。

第二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伪造、变造资料或者内外串通办理信用卡的;

(二)为持卡人套取现金或恶意透支提供条件的;

(三)窃取或者故意泄露客户信用卡密码等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信用卡,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信息资料办理信用卡的;

(二)违反亲核亲访亲签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审查申请人资信并授予信用额度的;

(四)越权办理信用卡或者授予信用额度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信用卡挂失、止付、换发、补发、解挂、解除止付等的;

(六)擅自修改客户信息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信用卡收费规定,擅自加、减、免费用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反规定造成重要凭证、打卡机、密钥、空白卡、制成卡等被盗、丢失的,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反规定追索信用卡透支的,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资金清算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商户管理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员工协助或参与商户利用POS机套现、洗钱、虚假交易或者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条 员工违反规定核销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节 违反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未经授权行使非本人权限范围内的权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于客户、供应商、员工等提出的正当投诉和调查要求,推诿或故意拖延、故意告知客户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在开展业务中违反卡中心相关规定、违规操作等造成欺诈便利等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报告制度,对工作情况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管理人员的管理不作为(如对下属的过失或错误行为不处理、不报告,或造成劳动纠纷等);

(五)违反业务操作规范,未按服务品质要求与客户沟通或有虚假操作行为的;

(六)擅自变更制度所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工作,致使卡中心蒙受损失的;

(七)不按规章制度执行,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卡中心损失的;

(八)以假发票、不实交易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挪用、侵占公款的行为;

(九)违反卡中心信息安全手册,造成卡中心信息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屡次违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卡中心财务报销规定,不按规范流程报销的;

(二)违反卡中心考勤规定,不按规范流程请假,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旷工的;

(三)违反卡中心培训相关规定的;

(四)违反卡中心着装规定,仪表仪容不符合规范的

第四节 违背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业标准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索取、提供、使用各类虚假证明或信息的;

(二)通过任何形式擅自存档、贩卖、使用客户、供应商或员工相关资料的;

(三)伪造、私盖或盗用卡中心各类印章的;

(四)窥探、窃听、偷窃、涂改、藏匿卡中心档案、资料、各种凭证、记录、单据、账目及其他文件证明的;

(五)未经同意、动用卡中心财物,为自己或他人谋私的;

(六)行贿、收受贿赂,以提供或接受现金、物品、便利或恩惠来寻找、提供或提高晋升机会或其他包括薪酬优待的、未经授权给予客户特事特办、向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信息或其他不公平待遇、或利用职务之便给予本人、亲属朋友或任何人任何便利、优惠或特权的、或违反x银行x信用卡中心防范利益冲突行为指引》的

(七)滥用举报权力,对他人诬告诋毁,对员工的正当举报施以打击报复的;

(八)员工遇有利益冲突,未主动回避,从事与卡中心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的;

(九)与卡中心业务往来中,明知集团或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不当或没有遵守法定义务、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或行业标准,或违背卡中心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时,未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或隐瞒的;

(十)严重或多次违反卡中心员工守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如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等行为。

第五节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属于本人的密码或有权限使用的操作系统、或将本人及他人的权限或密码转给他人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资料保密措施如不设置登录密码、离开座位不及时签退系统或锁定计算机、随意丢放重要文件或相关载体,丢弃涉密文件时不做销毁处理的;

(三)未经许可将照相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涉密办公区域内的、未经许可擅自将载有总行和卡中心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载体带离卡中心的、不正当使用USB等移动硬盘载体的。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交行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是指由x银行按保密规定所确定的秘密事项或者扩大知悉范围可能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事项。

(二)泄漏、转移、贩卖、非法使用总行和卡中心的保密信息,例如客户或供应商资料、财务或战略资料、保密文件、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薪资信息、口令等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的

第六节 员工失职和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未及时处理相关工作事项(如收到上级文件或指令、或接到投诉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及时整改或落实已识别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合规部发出的法律合规风险报告和提示,以及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隐瞒或拖延报告已发生的违规事件或合规风险,导致卡中心发生违规事件或存在合规隐患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对于洗钱、受贿、泄密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知情不报的,上级知情后不作为或严重处理不当的;

(四)遗失卡中心重要资料或在履行职责时,因疏忽给卡中心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架斗殴等危害他人名誉或人身安全的;

(二)故意消极怠工或聚众怠工造谣生事的;

(三)以威胁、挑衅、煽动或其他过激行为扰乱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

(四)外派、因私出国无故逾期不归,超过规定假期的;

(五)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者注册、参股注册企业;

(六)未经许可在布告栏内张贴或在卡中心内(包括内部网络)散发任何材料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涂改、损毁卡中心张贴的通告和文件的;

(七)不服从上级合理命令、组织调动或岗位交流决定的;

(八)渎职、滥用职权的。

第七节 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卡中心内外散播谣言及诽谤,诋毁总行或卡中心,扰乱安定团结的;

(二)利用总行或卡中心名义或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或误导公众,致使总行或卡中心声誉受损的;

(三)通过各种媒介散播或进行不利于总行或卡中心的言论或行为的;

(四)个人、通过或伙同他人以不当言行损害总行或卡中心公众良好形象的。

第四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的;

(二)擅离职守、不按规定交接班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工作时间睡觉、酗酒的

(三)损害卡中心公共设施或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硬件设施、办公设备如耳机、电脑、话筒、桌椅等

(四)违反卡中心园区节能节水措施,造成卡中心能源浪费的。

第五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未经批准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品进入卡中心的;

(二)违反消防规定,在卡中心禁烟场所吸烟或燃点物品的,或过失造成淹水或漏电的;

(三)不按卡中心安全防范通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防风、防雨、地震及传染性疾病。

第五十一条 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如员工涉嫌商业欺诈、违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参与无真实交易的套现等行为的,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由监察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流程

第五十二条 发现员工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反映。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一般需在违规行为发现或认定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处理完毕,或按相关流程规定的时效处理。违规处理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辅导面谈程序

部门一般需由员工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对其进行辅导面谈,并由谈话人将面谈情况进行记录《x银行x信用卡辅导面谈记录表》(见附件一)。书面辅导面谈记录表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经济处理程序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x银行x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下同)与员工进行处理面谈,并向员工发出经济处理决定,同时,向员工发出《x银行x信用卡中心违规行为处罚单》(见附件三)。书面处罚单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违规员工有关薪资的计扣。

(三)通报批评程序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与员工进行处理面谈,并向员工发出处理决定。书面处罚单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四)口头告诫程序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部门,由员工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与员工进行处理面谈,并发出口头告诫《x银行x信用卡中心口头告诫书》(见附件四)。同时需注明员工必须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作出改正以及员工若再有违规行为时,其所可能承受的结果。书面口头告诫书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五)书面告诫程序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可附辅导面谈、口头告诫书等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部门,由人力资源部(或被授权人)与该员工的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与员工进行处理面谈,并向员工发出书面告诫《x银行x信用卡中心书面告诫书》(见附件五),并视情节及性质,决定是否予以组织处理。书面告诫书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书面告诫在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时,可视情节对违规人员进行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相关规定如下:

1.停职

停职是为了在停止职务期内将相关情况调查清楚,以便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可根据违规情节,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停职期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在停职期结束后,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见附件六),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卡中心管理层审批。

2.免职

员工受到免职处理的,将按照新安排的职位重新核定薪酬。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位相当的管理职位,且两年内不得晋升。

3.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员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的,相关部门应提交《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理级以下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审批,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需报卡中心管理层审批。由人力资源部(或被授权人)与该员工的直属主管和上级主管告知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决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的员工应按照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将征求工会意见。

(六)组织处理程序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违规情况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将组织处理决定通知所在部门,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组织处理决定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七)纪律处分程序

人力资源部对部门递交的《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及相关员工违规情况材料审核后,需纪律处分的,交由监察室按照《x银行纪律处分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监察室将纪律处分书(见附件七)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可合并提出组织处理、经济处理和通报批评建议,其中涉及人事事项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纪律处分书原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监察室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卡中心可以在特别情况下,如员工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卡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可给予该员工开除处分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员工拒绝当面签收有关处理或处分单的,卡中心可以通过挂号信或快递送达员工提供的住址、户籍地址,或者在卡中心公告栏内张贴处理或处分单,视为送达员工。

第五章 申诉复审复核程序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给予的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复审部门或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纪律处分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纪律处分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复审或者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复审或者复核后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建议,报经卡中心管理层批准后作出决定;经复审或者复核后,认为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提出新的处理建议,报经卡中心管理层批准后作出决定,并按新的处理决定执行,调整原计扣的月薪、奖金等,以及变动的职位、职级、职等。

申诉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六章 纪律处分解除程序

第五十七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期满后,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分人向所在部门提出解除纪律处分书面申请(见附件八);

(二)受处分人所在部门提出解除纪律处分书面意见后报监察室;

(三)监察室报纪委会讨论,对符合解除规定的,提出解除纪律处分决定,部门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报卡中心管理层审批;

(四)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一份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一份交监察室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受处分人处分期满,由监察部门审核,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纪委审议,可延长一次处分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延长的处分期满后,审核仍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纪委审议,可不解除处分,并报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其中,受处分人为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上的,在纪委审议后应报卡中心管理层审批。

第六十条 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第六十一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离职、退休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监察室审核后,可作为本规定的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x银行x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交银卡发〔2010〕13号)及《关于印发<x银行x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有关条款修订的通知》(交银卡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x银行x信用卡中心辅导面谈记录表

2.x银行x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

3.x银行x信用卡中心违规行为处罚单

4.x银行x信用卡中心口头告诫书

5.x银行x信用卡中心书面告诫书

6.x银行x信用卡中心停职期满处理建议书

7.x银行x信用卡中心纪律处分书

8.x银行x信用卡中心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
附件1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辅导面谈记录表

部门:

注: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件2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处理审批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违规行为处罚单

部门:

注: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附件4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口头告诫书

部门:

注: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附件5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书面告诫书

部门:

注: 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附件6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停职期满处理建议书

部门:

注: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附件7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纪律处分书

部门: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本人;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一份监察室归档。


附件8 编号______

x银行x信用卡中心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

部门:

注:请将此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监察室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b7d26a33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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