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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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仅适用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
第三条 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初审、审批业务,受委托银行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 十一、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
十二、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低于规定标准的、破产企业公积金集中封存的(援助金)。
职工符合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自由缴存人员按照存取自由的原则,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范围、资料、时限及额度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和异地(本市以外地区)两类情况。 (一)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提取购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开发商账户或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
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后,购房职工再办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县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保障性住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购房人备案清册。如果该项目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者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者个人卡折;《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上述备案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提取人银行卡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4、提取时限: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县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购房人备案清册。如果该项目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者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查询到本套房屋信息的房查表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提取人银行账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上述备案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者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4、提取时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日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补交的购房款额度。
(四)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
积金。
2、申请资料: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契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或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上述购房提取的其它规定---- 1、如该房屋为1人以上的共同购房,则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所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没有载明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提取人的可提额度。
2、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西宁地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该房总房价20%的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提取人银行卡账号。其中购房合同必须能够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不能上网查询的要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备案查询表),不能上网查询也不能够出示房屋备案查询表的不予办理;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原件、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互
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本人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异地购房的严格审查购房资料的真实性,购房行为和购房资料真实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撤案:职工购买商品房在未取得不动产证之前撤销备案的,应退回因该套房屋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市(县、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个人银行账号或施工单位的银行账号。
(2)大修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县(市、区)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账号或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付款凭证的日期或主体完工日期为准,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房屋面积×当地每平方米的时实造价)。
5、其他注意事项:
(1)西宁地区建造、翻建及大修自有住房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勘查现场,情况属实后办理。
(2)夫妻双方互提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在西宁地区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必须与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地为同一地址,并且提供施工前后的记录照片。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2)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当地公积金中心鲜章的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提取人银行卡账号;若无法加盖当地公积金中心鲜章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加盖贷款银行鲜章的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加盖银行业务鲜章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或主贷人征信报告,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偿还贷款余额的,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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