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30 17:12: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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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

职责划分:

(一)根据公司现行组织架构,公司副总裁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公司各中心及事业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对本部门、本基地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经理、各基地生产厂长、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副总裁

副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

第十一条

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部牵头,公司各中心、部门、基地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

(十二)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问责程度界定:

(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故意或过失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安全或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违反公司流程造成公司损失的;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要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工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的;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普通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

(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

(四)重大级、重要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副总裁审批;普通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六条

责任处罚细则: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

(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

(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

1、发生“重大级”事故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3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2、发生“重要级”事故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3、发生“普通级”事故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主要责任人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六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中心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问责程序: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四)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五)公司在作出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六)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问责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人力资源中心应将《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七)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2-5日内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八)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层。

(九)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及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必须有据可查,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奖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定期或不定期在总裁例会上通报问责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f1f01a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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