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2:2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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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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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三定方案】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司。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司。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司。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司。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司。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司。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司。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十五)人事司。
  承办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3名)。其中:部长1名(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则。协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人员的派驻工作,研究提出人员考核的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二)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的职责。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篇二: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常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主管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划出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职责。
  2、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规划建设局除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2、新增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
  3、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政策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制定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本县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四)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常山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我县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规划区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城乡规划的批后管理、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更新、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分发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衢州”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加强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的责任;负责本县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篇五:三定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办文[2010]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远发[2010]7号)精神,设立远安县旅游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将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划入县旅游局。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承办全县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旅游业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抓好旅游区和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四)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调查研究旅游市场动态,预测旅游发展趋势,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旅行社分社及门市部的备案工作;指导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申报及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参与协调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七)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组织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厂家;负责民族统计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联系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内外联络、接待;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年鉴、史志、保卫、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机关财务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计划开发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商品、线路开发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工作。
  (三)宣传促销股
  研究提出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的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实施重大旅游宣传活动和旅游交易会,提供旅游宣传品及有关展销服务;组织新闻单位宣传旅游业;组织承办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涉外事务;负责全县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旅游信息网络工作。
  (四)行业管理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旅游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旅行社申报审批,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申报管理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
  (五)民族宗教股
  负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日常性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组织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厂家;负责民族统计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联系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远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调整为在远安县旅游局内对外挂牌,具体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0a133b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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