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01:33: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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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提要: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但居住房屋按日()、按床位出租的,视作旅馆经营行为,适用国家和本市关于旅馆业管理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除应当遵守公有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本办法。

  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及户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

  民防、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土地、国家安全、教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权属有争议的;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出租的居住房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居住房屋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出租居住,但施工工地上的临时宿舍除外。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禁止行为)

  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方案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集中出租管理)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建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单位承租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刷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并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租赁当事人(包括共同居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

  ()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租赁用途;

  ()房屋交付日期;

  ()租赁期限和续租;

  ()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制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对数额未约定的,租赁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

  第十六条(转租)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居住房屋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

  转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转租合同的订立)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接受转租人应当与出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

  第十八条(续租)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出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自书面通知承租人之日起,给予承租人不少于1个月的宽限期。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到期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可以向其他人出售,但出售前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除租赁合同约定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查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的居住人数,并督促、配合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告知承租人遵守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但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

  ()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制止及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

  ()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使用房屋,负责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或者消防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如实向出租人说明承租的居住人数,并出示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租赁期间增加共同居住人的,应当告知并征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居住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不得对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

  ()使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及时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定期报送该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向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代理经租)

  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提供除基本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服务的,可以与租赁当事人协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自我管理)

  出租人应当将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小区房屋租赁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居住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房屋坐落等有关情况资料,报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租赁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调解和法律援助)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租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整改期间可暂停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未登记相关信息并报送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 日起施行。


[城建环保]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下午,我们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各镇(街)召开这次”两减六治三提升”(下面简称”263”)行动的专题推进会,这项工作省市区都高度重视,昨天我也向区委谢元书记作了报告,应该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纪检监察]在第一巡察组巡察XX街道党工委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区委巡察办主任在第一巡察组巡察XX街道党工委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区委分三个巡察组从20XX年6月2日开始至8月4日,对区商务局党组、区安监局党组、区供销社党组开展巡察,对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大安街道党工委、五间镇党委开展巡察“回头看”。这次到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开展巡察“回头看”工作的是区委第一巡察组。   下面,我受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就开展的巡察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中央、市委和区委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管党治党的“利剑”。巡察工作是中央和市委巡视工作在区县的延伸。党的十八以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形成震慑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中央对巡视巡察的重视程度不可谓不大。明确,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这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今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修改总结吸纳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年初,市纪委四届七次全会对推进区县巡察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巡视巡察监督联动机制,完善巡视监督网络格局,确保一届任期内对区县党委管理的党组织至少巡察一遍,做到无禁区,实现巡察全覆盖”、“准确把握政治巡察定位,突出巡察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巡察监督质量水平”。区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区委书记滕宏伟同志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夏庆英同志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智同志任副组长,统筹谋划巡察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区委巡察工作高质量全覆盖,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区委对巡察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轮巡察,要重点把握“三个明确”、“三个强化”: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巡视巡察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明确提出了政治巡视巡察的要求。具体有“五个三”:一是“三个根本”。 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二是“三个政治”。要在政治的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要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要在政治定位上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三是“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四是“三向要求”。坚定政治方向,紧紧把握住“三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坚守价值取向,服务于党的建设和人民群众。五是“三个战略”。要保持政治巡视的战略定力,要深化政治巡视的战略定位,要发挥政治巡视的战略作用。   二是明确巡察定位。巡察工作的定位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巡察。政治巡察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理解巡察、谋划工作。要从“三个政治”上抓住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要问题。要深入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管党治党宽松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不仅要发现“六大纪律”方面的表象问题,更要站在政治高度,分析深层次原因,重点查找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既发现面上问题,又揭露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三是明确主要任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紧贴基层党组织实际,突出党的领导、抓住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弱缺不、宽松软、淡涣松”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是强化工作责任。巡察组是代表区委进行巡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巡察组要增强对党负责的政治意识、发现问题的责任意识、敢于提出问题的党性意识,切实肩负起发现问题的责任,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要严格落实巡察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巡出威慑力,察出问题,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五是强化成果运用。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线索,合理提出分类建议,做到实事求是、依纪依规、严谨准确,体现和把握“四种形态”要求。在捋清问题线索的同时,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分类处置,该查处的查处,该纠正的纠正,该提醒的提醒,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三个作用。   六是强化问题整改。巡察整改是主体责任的具体化。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整改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签字背书。党组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把责任压下去、落实到人,层层传导压力,党组织书记要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承诺负责。要以公开促整改,整改结果既在党内进行通报,又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整改不力的,按照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开展巡察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全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的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够深刻,责任落实不力,责任追究不严格,压力传导不到位;有的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组织纪律涣散;有的党组织抓早抓小不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有待深化。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不作为、乱作为,不收敛、不收手甚至顶风违纪;有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禁而未绝,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们要通过加强巡察监督,及时传导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压力,促使全区各级各部门党组织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落实下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在基层落细落实;剑指基层贪腐,驱“蚊”灭“蝇”,形成威慑力,强化不敢腐的氛围;盯住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不放,深入发现、持续整治基层干部“四风”问题,铲除基层不正之风这一滋生腐败的温床;紧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抓早抓小、标本兼治,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开展巡察工作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必然要求。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建好笼子。开展巡察工作,就是要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建好制度笼子,扎牢制度篱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巡察,有利于及时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可以使其悬崖勒马,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可以防止违纪问题转化为违法问题;对触犯刑律的,早一点揭露出来,依法惩处,可以教育警示更多的党员干部。对巡察发现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关键岗位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制度漏洞,推进反腐败制度创新,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四风”病根,以刚性的制度约束和严格的制度执行,促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廉洁运行。   (三)开展巡察工作是促进茶山竹海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区级部门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全区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职能作用。这次区委第一巡察组将对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三方面开展巡察。做好这次巡察工作,有助于更好地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进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推动中央、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在茶山竹海街道的贯彻落实;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促使领导干部深入纠正“四风”,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表率;有助于更好地加强党内监督,促进茶山竹海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助于更好地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加强茶山竹海街道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茶山竹海街道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和区委对巡察工作的要求上来,通过扎实做好巡察工作来进一步推动茶山竹海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三、强化政治责任,全力支持配合巡察组完成巡察任务   做好这次巡察工作,是区委第一巡察组和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共同的政治责任。巡察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巡察组将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巡察组肩负区委的权威和信用,茶山竹海街道所属各级党组织要充分信任、支持、配合、监督巡察组工作,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自觉接受巡察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希望同志们以负责的态度、良好的心态面对监督,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以这次巡察为契机,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是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对巡察工作最大的支持就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区委授权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监督,进行巡察“回头看”,就是对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见底;对上一轮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上较真,强化整改的主体责任。希望大家本着对区委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如实向巡察组反映问题,支持巡察组深入了解问题,同时鼓励其他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反映问题。   三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茶山竹海街道要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人,统筹做好协调联络工作。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通过在办公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全体干部职工和社会公布巡察组的进驻信息和联系方式,畅通情况反映渠道,为巡察组客观真实了解情况提供保障。茶山竹海街道纪工委要按照巡察组的要求,全力搞好协调配合。巡察结束之后,巡察组将根据区委研究的意见反馈巡察情况。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周密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帐,落实责任主体,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巡察整改取得实效。   四是监督落实纪律规定。区委巡察组作为区委派出的工作组织,将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市委、区委关于正风肃纪的具体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希望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配合巡察组抓好落实工作,简化接待,厉行节约;不赠送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邀请巡察组同志出席与巡察无关的会议和活动,不向巡察组人员打听巡察工作秘密。在巡察过程中,欢迎广大干部职工对我们巡察工作的干部履行职责和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巡察组以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认真履职、做好工作。   同志们,区委对巡察工作要求很高,社会对巡察工作寄予厚望。希望大家同心同力、狠抓落实,共同完成好区委交办的巡察任务。最后,感谢茶山竹海街道各级干部和全体职工对巡察工作的理解支持,欢迎大家对改进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今年以来,针对”263”专项行动,大家这根弦还是绷得比较紧的。一是紧盯目标不放松。年初区委、区政府即专门召开了动员部署会,实施方案和13项行动计划都在政府常务会上作了研究。半年下来怎么样?客观上讲有好的方面,但也有弱的情况,出现了不少问题,从刚才曝光的视频看,可以说是触目惊心,请开发区、各镇(街)对号入座。我几次现场督查推进,考虑到必须引起大家的重视,邀请了新闻媒体参加;今天我们还专门请监察局参与,目的就是告诉大家一个信号:区委、区政府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非常清晰,就是按照习总书记的”两山”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惜一切手段保护溧水的山清水秀、目标也十分明确,就是要”创成全市一流的山水环境”,溧水已经具备这样一个基础和条件,这也是实施”263”专项行动的根本目的所在。二是铁腕整治不动摇。目前,省里是”两减六治三提升”,即”263”;市里提出”三减七治三提升”,即”373”,但无论是”263”、还是”373”,这项工作就是当前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每一项工作都与其紧密相连,这也是溧水发展的自身需求,像水环境治理、扬尘管控、雨污分流、畜禽禁养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是街镇、部门应该做的事,既然要做就要走在前列,就要铁腕整治、绝不手软。三是主动曝光决不遮掩。昨天会上,市里曝光了一些视频,主要是浦口和江宁;从去年起我们也主动曝光了12起,今年要曝光更多,只有主动”刮骨疗毒”、主动曝光、主动解决了,才能被省市少曝光。最近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强问题曝光、加大曝光频次,并且引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实施群众监督、职业监督。对此我们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必须加大曝光力度、加强自我监督。四是查处问责不手软。可以说,溧水的最核心优势就是生态优势,现在我们整治的环境问题,可能就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遗留下来的问题,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被发现?没有人过问?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雷霆手段,实施铁腕治理,该问责的问责,该处理的处理,这方面要坚决查处问责,一抓到底,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应该说,溧水现在已经形成了”三大机制”:一是激励机制,20XX年,我们取得了全市现代化指标考核市对区一等奖,区委、区政府也对能干事、善作为的干部,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了充分激励。二是区委在全区开展了”以上率下、担当作为”行动,积极推动领导带头,担当作为。三是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区委较早出台了容错纠错试行办法。最近省委也下发了的通知(苏办发〔20XX〕26号),要求我们一级给一级担当,上级给下级担当,组织给干部担当,导向十分鲜明,已经形成了敢于担当、大胆作为的良好氛围。那么20XX年能不能再拿一等奖?这是我们很重要的课题,一等奖是通过每一个数据、每一项工作取得的,每一块都不能落后,一定要全面,像经济指标、”263”专项行动、民生维稳、社会事业等等,都要走在全市前列,从现在起就要紧盯不放,凭数据说话,靠平时每天、每月、每季度基础性工作的积累  刚才,我们观看了”263溧水在行动”曝光视频,区”263”办公室汇报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13家牵头部门分别就各自职责作了补充汇报,开发区、各镇(街)也汇报了各自情况,地生区长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这里,就抓好”263”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工作,我再强调四个方面意见,就是要做到”四个强化、四个确保”   第一、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确保认识到位、重视到位。从上级要求看,省市主要领导对”263”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李强书记、吴政隆代省长多次作出批示。6月21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省主要领导批示精神,部署推进全市”263”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工作,会上缪市长也讲到:洪蓝拓天事件是全市第一个问责事件,今后的问责将会源源不断,下一阶段将会有一系列的问题曝光出来,而且曝光以后必须问责,真正是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下周,市”263”办公室与南京电视台将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曝光,请大家从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从自身发展看,溧水必须把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放在第一位,一方面,只要我们把生态保护好了,就不愁优质企业落户,不愁发展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我们要思考发展到底是为了什么?发展的再好,身边臭气熏天、污水横流,老百姓的幸福感怎么增强?所以,要让溧水的老百姓真正有获得感,一定要保护好山水环境   二、强化问题导向,确保行动有力、整改到位。从3月2日集中办公以来,区”263”办公室定期通报问题清单和整改通知,明确了整改时间和要求。下一步,要立即组织”回头看”行动,围绕上述整改要求,包括扬尘管控等方面问题的梳理,及时排查,整改到位。请区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推进,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监察局处理,以更高标准、更严举措,想方设法确保溧水在”263”专项行动工作中走在全市前列。 要打好”两减”攻坚战。减煤上,秦源热电、天山水泥2家企业一定要强化工作举措,经信局要千方百计做好工作,明确秦源热电的责任单位就是开发区和区发改局,一旦出现问题开发区负主要责任、发改局负配合责任,但同时发改局要加强对上联系,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减化上,小化工、小铸造就是污染的代名词,请开发区、各镇(街)和相关牵头部门确保措施到位、清退到位,为溧水的发展”腾笼换鸟”、拓展空间 要坚决打好治水攻坚战。涉及城乡16条河道整治、雨污分流由区水务局总牵头,包括河道工程的施工质量,一定要统筹协调好,确保省市考断面稳定持续达标。开发区、各镇(街)要切实负起属地主体责任,下功夫整治黑臭水体、市容市貌管理,确保实现”无一条黑臭河道”的预期目标。同时,要抓好畜禽养殖管控工作,禁养区内的绝对不能动,新的养殖区确保不能新增,其他该拆的及时拆除。请开发区、各镇(街)按照刚才刘主任的要求,加大力度、强化整改、确保到位。   要坚决打好治气攻坚战。目前,全市空气优良率已经下降至60%左右,溧水空气优良率就已经掉到70 %左右,全市面上都存在这个问题。外地已经初步实现了互联网控尘,就是每个工地安装一个摄像头,我们一定要加强研究。   总的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管控,切实抓好减煤减化、扬尘管控、畜禽养殖、铸造企业、雨污分流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机制创新,确保督查督办到位。一是对上沟通到位。请经区长、区”263”办公室务必要与市里衔接好,区各相关部门、13个行动计划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牵头部门的对接。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263”专项行动成绩的决定权不在区”263”办公室,而在于市对口部门所反映的问题有没有及时整改到位,提出的要求有没有落地见效,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同时区”263”办的抽调人员原单位不能安排其他工作。二是建立宣传机制。由区委宣传部总牵头,充分发挥”263”专题宣传、媒体宣传作用,以及我们区内的各项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溧水”263”的好做法、好成效、好经验,尤其要多向省市报送信息,争取多拿分。三是强化曝光机制。今年以来,区里已经自主曝光12起,被市曝光1起,从下周起市里就要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的频次,每周曝光3起,省委李强书记批示要求曝光一起、问责一起。下一步,我们每周至少要主动曝光3起,随时督查督办,同时要树立主动接受省市曝光的态度,主动做好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强化督查考核机制。市政府到年底将对”263”工作开展专项考核,目前正在起草”263”考核办法,区”263”办公室要对各个牵头部门、开发区、各镇(街)强化考核,对任务完成情况好、工作进展快的,要予以表扬奖励;对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必要时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目标指向、责任指向,确保部门协同到位。区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以上率下、担当作为,省委李强书记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既要挂帅、更要出征,亲自抓协调、抓督办、抓推进。区”263”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职责,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向前赶、见实效。区各职能部门要围绕自身的各项行动计划,落实牵头、对接、组织、指导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推进。开发区、各镇(街)要切实担起属地责任,务必把区委、区政府交代的任务落实好   最后再强调一下问责问题,刚才我已经向监察局列举了几个方面的问题,请监察局组织深入调查。我们将以监察局调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研究问责的措施和问责的形式,并向区委报告。   总而言之,实施”263”专项行动是省市上级的要求,也是溧水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各项工作总的抓手,也是各部门做好自身工作的内在需求。”263”专项行动的时间是3年,期待大家通过今年一年的努力工作,显著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争创全市”263”专项工作的一流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1f99db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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