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超能宝

发布时间:2020-06-23 19:22: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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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障:

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150%。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之和。

身故或全残保

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的保险费,直至

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

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

给付。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及保险

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身故或全残保

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

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

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我们有权取消保险

费豁免并要求补交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

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您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

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5)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的规定。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

存在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9.6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

(1)我们按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除附加少儿超能

宝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2)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中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按本合

同约定须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少儿超能宝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0.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6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

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7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

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

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0.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10.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2 机动车 本合同所定义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

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3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34034e28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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