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与研究

发布时间:2012-10-07 12:30: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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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对于同性恋的研究, 国外, 尤其是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而完整的历程。而目前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正经历着类似的历程。本文试图以西方各国对同性恋的认识、观念以及同性恋与宗教和法律关系为主线, 概述国外对同性恋的研究或者说是认定的轨迹, 旨在为研究我国同性恋问题, 尤其是作为艾滋病最隐蔽的高危人群的研究提供参考。



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 sexuality) 一词是法国医生Benkert1869年创造的。该描述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 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英国牛津大学精神病教科书的作者Gelder等人认为, 同性恋一词是指对同性别人产生性欲的意念和情感, 而不论他们是否有明显的性行为。Walker 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 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 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认识的轨迹 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

2. 1 古代文明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 同性恋多出现于当时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名人中。古希腊崇尚男性美, 提倡同性间忘年情”, 爱慕同性被视为具有强烈男子气概的表现, 柏拉图的《会饮篇》至今仍然是捍卫同性恋情的最经典作品。当时人们普遍认为, 年青人应当将青春奉献给长者, 籍此从长者那里获取智慧。当时古罗马斯巴达克起义军中最英勇的军团就是由同性伴侣组成, 在敌人攻陷关卡时,军团士兵集体自戕, 双双死于伴侣的怀抱, 写下了殉国殉情的壮丽篇章。同性恋在古罗马也普遍受到宽容。据考证, 古罗马的12个皇帝中, 只有一位不近男色。朱利亚凯撒大帝一生难忘年青时在东途旅行中对一位异国君王的情迷;公元前130, 哈德里安皇帝得知爱童安第诺斯不幸溺死在尼罗河后,将他的雕像竖立于全国各地, 成为同性爱恋的最明显象征。

2. 2 同性恋罪行化与宗教、法律  国际上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之前, 认为同性恋是罪恶, 因为同性恋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原罪说, 即追求性欲是一种罪恶。因此, 同性恋行为长期受到社会强烈谴责。公元4 世纪, 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建立, 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界定为违法行为而不受保护。

公元390 年罗马帝国的3个皇帝狄奥多西一世、法兰廷尼安二世和阿克杜斯联合执政时, 曾颁布肛门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直至中世纪早期所有同性性交行为都被认为是违背天性(against nature) 的。

圣经》是西方文明的重要基础之一, 也是中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立法基础。《圣经》训导中浓厚的生育崇拜是反对同性恋最根本的理由。

《哥林多前书》和《提摩太前书》称同性性行为中的主动方为与男人一起不自重的人”, 被动方为娘娘腔

《利未纪》中称同性恋行为是不可与男人同卧, 当与妇人同卧是可憎的

《罗马书》也谴责那些弃妇人不用, 却在相互之间泄欲的男子。漫长的中世纪, 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惩处同性恋的法律, 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将同性恋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即使在1920 世纪中叶的英国, 以《快乐的王子》脍灸人口而闻名世界的唯美主义文学家王尔德和电脑之父、在二次世界大战中因破译德国密码而立下赫赫战功的图灵均因同性恋行为事发而受到监禁, 身体受到摧残和心理忧郁而死。

公元13 世纪, 在教会的影响下制定了更多的反同性恋法律。圣托马斯阿奎奈认为同性恋是违背天性的行为, 这一见解与《圣经》中强调反同性恋的观点一致。《圣经》对于同性恋的谴责, 至今仍然是西方社会反对同性恋的主要理由。在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英格兰教会等)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之后,《圣经》成为立法之本, 同性间性行为被列为犯罪。

16 世纪中叶, 英国和北美地区制定了反同性恋法规。反常性交罪的法律禁止同性恋行为、口交和拉客。直到1956 年俄芬顿委员会报告建议对非道德性变态行为减轻刑事处罚后, 这些法律条文才得以修改。

1895, 爱尔兰作家因奥斯卡王尔德因同性恋而遭到起诉, 败诉后他的作品全面遭禁。德国纳粹在集中营杀害了同性恋者30余万, 同性恋者以粉红色三角为标记, 地位与犹太人相当。二战爆发前后, 德国同性恋者因被斥为有辱德意志民族而受到逮捕, 并被关入了集中营, 囚徒们佩戴的粉红三角后来成为同性恋权益的象征。

2. 3 非刑事化  10 多个世纪以来, 同姓恋现象并不因为道德的指责和法律的禁止而消失, 用道德伦理很难解释同姓恋现象。从现有的资料来看, 同性恋正常性研究最早始于18 世纪的社会改革思想家杰洛米本森。本森从效用主义的原则出发, 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即个人) 福利的总和; 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双方发生性行为, 这种互娱给双方都带来了满足, 同时对其他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 因而这种行为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提高; 而禁止同性恋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 因此同性恋不应该被列为犯罪。本森这种改革思想后来成为拿破仑时期法律改革的理论依据, 使法国、意大利等国和德意志部分地区率先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

19 世纪后期, 德国律师卡尔亨利希乌尔利克斯从自己的成长经历出发, 摈弃将同性恋归为道德败坏或堕落的观念, 将其视之为一种天生的本性。借助当时胚胎学的研究成果, 他认为人生来并不只有泾渭分明的两种性别, 应该还存在着一个介于男女之间的第三性”, 而同性恋者就属于这类性别。男同性恋者在出生时选择了男性的器官和女性的头脑; 女同性恋者则正好相反。乌尔利克斯有关同性恋先天性的观点引起了一些医学界人士的关注, 奥地利精神病医生理查克拉夫特埃宾就是受此影响后开始研究同性恋的。

1886, 埃宾从神经学和退化理论出发, 根据临床经验写成了《性心理学》, 其第一部分就是《性倒错》。埃宾认为同姓恋是一种精神病, 是性倒错而不是犯罪。此书独树一帜地坚持道德中立的态度, 在同性恋普遍被刑事化或受到道德谴责的当时使同性恋者免于牢狱之灾。心理学家霭理士自从发现妻子是同性恋者后, 开始关注这个议题, 出版了《性倒错》一书。《性倒错》首次在英语世界里提出了同性恋非罪非病的观点, 认为同性恋是亘古以来就存在的人类正常性倾向的种类之一。虽然此书被禁止在英国本土发行, 但外文译本陆续传入了其它国家(包括中国) , 成为与同性恋病理化观点相左的最具影响力的医学著作。作家雷德克利夫霍尔对蔼理士的理论深表赞同, 并以此为参照写就了女同性恋经典小说《寂寞之井》。学者兼诗人爱德华卡宾特则在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下, 开始为妇女和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呼吁。身为同性恋者的性学家马格努斯赫希费尔德于19 世纪末成立了科学人道委员会, 致力于人类性健康研究, 其中对同性恋加以特别关注。

20 世纪初, 德国柏林成为欧洲同性恋权益运动的中心。赫希费尔德在学生和矿工中展开社会调查, 结果发现超过1%的男性只受到同性的性吸引。这是人类有史以来首次进行的有关同性恋者占人口比例的社会调查。



2. 4 病理化研究  国际上对同性恋病理化的研究始于19世纪, 早期研究认定这种不道德行为犯罪行为是疾病, 是性心理障碍, 即性变态。20 世纪50 年代这一观念被国际学术界普遍确认。但其后的研究表明, 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正常状态) , 这一观念70 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国被确认。

19 世纪初工业革命促进了人类生产力的飞跃, 经济发展所需的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大批农村人口(以男性为主) 涌入城市, 使得城市规模迅速扩大。男性人口的密集导致了人均空间的狭小, 男性相遇的机会大大增加, 各大城市的公共设施场所自发地出现了同性恋者出没的渔场。随着劳工阶级的产生和扩充, 其中有一部分人开始通过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谋生。

19 世纪中叶, 随着行为科学的产生, 一些医学家开始关注人类的性行为, 同性恋现象也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

1849 , 瑞士医生克洛德弗朗索瓦米基亚发表了有史以来第一篇有关性变态的医学论文, 文中首次提出同性恋是一种天生的生理缺陷。埃宾在他的《性心理学》第一部分《性倒错》中也致力于论述同性恋。虽然埃宾无法指明同性恋之所以成为病态的生理基础, 但他暗示许多同性恋者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有心理疾病的家庭, 家庭本身的污浊诱发了当事人的内在缺陷。此书集中反映了当时专家们提倡的将各种性变态行为病理化的观点, 为此受到医学界同行的欢迎。

20 世纪初,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依德创立的精神分析法将恋母情结视为同性恋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精神分析法认为, 孩童经历对于个人成长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一名男孩来自强母弱父的家庭, 他与母亲的关系必然过于亲密, 长大后势必缺乏应有的男性气质, 因此他试图寻找一名具有强悍雄性气概的男性伴侣来做弥补,这就是男同性恋的情感起源。精神分析法还认为, 每个人在青少年时期都会经历同性恋情阶段, 但有的人后来发展成异性恋者, 有些人则一直无法挣脱这个停滞状态而成为同性恋者。

20 世纪40 年代, 精神分析说成为精神病学的主导学说,“强母弱父的家庭模式成为同性恋起源的标准解释, 但这一学说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等各方面的冲击下日显苍白, 并最终淡出医学舞台。

2. 5 非病理化 在同性恋病理化的过程中, 西欧部分学者曾陆续提出过同性恋正常化的倡议。

1948 , 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尔弗莱德金赛博士为首的研究小组发表了《男性性行为研究》。该小组通过对5 300 名男子的详细调查表明, 37%的人在青少年至老年时期有过同性性行为, 10%的人在一生中至少有3 年从事单纯的同性性行为。这项统计数字告诉同性恋者: 他们同属于一个隐秘而庞大的群体。金赛报告同时对同性恋刑事化的政策和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质疑。报告认为, 如果同性性行为是一种犯罪, 那么相当一部分的男子就应该被判罪坐牢, 而统计上表明同性性行为的普遍性可作为这种行为正常性的一种佐证, 因为病理化的依据之一就在于这种行为的稀少; 而同性恋是人类的基本能力之一, 不应该将异性恋当作唯一正常的生物导向而将同性恋列为病态; 即使将同性恋列为病态而对此加以压制, 也不能阻止下一代同性恋者的产生。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奇发表了《性行为模式》一书。该书通过对跨文化人类性行为的研究, 发现同性恋不仅在大多数文化中被视为正常, 而且有些社会还特许某些成员的如此行为; 在灵长类动物中也发现了同性恋行为的迹象。从这些材料中, 他们得出结论: 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的能力。福特和比奇在暗示同性恋先天性的同时, 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性爱表达方式, 并对精神病医生理所当然所具有的干涉权力提出了质疑。从精神卫生角度研究同性恋正常性的先锋是心理学家艾伦胡克博士。胡克比较了30 名已经坦然地接受了自己性倾向的同性恋者和30 名在职业背景和智力状况方面条件相近的异性恋者的心理状态, 发现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程度丝毫不亚于异性恋者, 老练的精神病学家根本无法将两者区分开来。由此她得出结论: 同性恋之所谓的病态其实是社会压制的结果,“治疗同性恋的良方在于社会和大众的宽容和理解。金赛、福特、比奇和胡克等人从实证的角度严厉地质疑了同性恋病理化的医学根据, 但真正对精神病学理论提出挑战的则是激进派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萨斯和医科毕业的法国历史学家、思想家米歇尔福柯。福柯提出的社会建构主义认为, 历史上本来只有与同性发生性行为的人(即鸡奸者) , 而人为建构起来的同性恋概念将个体的行为视为某个群体的特征, 从而使针对个人性行为的谴责扩展到对这一群体的迫害与压制。他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指出, 医学赋予医生定义疾病的权力, 而精神病学家从自己所处的正常状态出发, 将偏离这种状态的人定为精神病患者; 但常人所处的世界从那些患者的目光来看, 也是不正常的。因此, 所谓正常的标准是相对的, 就象右位心、左利手一样。

1973 , 美国精神病学会经过对有关同性恋正常性和病理化研究的仔细审查与比较后, 率先做出了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一夜之间, 千百万人得到了治愈”; 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

1992 , 联合国卫生组织确认同姓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后也将同性恋从心理障碍(性变态) 疾病分类中剔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df5e0b844769eae009ed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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