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1 15:52: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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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入学报到的期限内向招生就业处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初审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医务部门和学生处负责新生身心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隐瞒重要病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的,需要创业的和应征入伍的均可以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名单由招生就业处发文公布。

第七条 注册

(一)新生经初审合格应进行学籍注册、学历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才可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校内证件。

(二)在校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由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为学年注册,注册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未缴费的学生不能注册和选学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暂缓注册、无故不注册的等情况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的第3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节 学制

第八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多延长3年。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在每年11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准予延长修业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

第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对在校期间服兵役或经学校批准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学校按国家政策保留其学籍,服役时间、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二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或不及格折算0绩点。

补考、重考标注为补考或重考;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课程学分绩点为0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类型。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学生至多参加4次考核(第六、七学期开课的课程没有重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考1次。学校在每年的4月第2周为学生(毕业班)历年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安排一次清考,成绩性质为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其它原因与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表中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十七条参加重考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二周在教务处网上自行申请,教务处审核考试资格。学生根据自身课程安排,选择跟班听课。重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期末考核时间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学生处统一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转换方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设立学生诚信档案。

(1)学业诚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以个人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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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设计)撰写,独立完成论文(设计),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请人代上课,抄袭作业或借由他人帮助完成作业;编造实验数据,编造论文(设计)数据或内容; 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 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内容且未标明出处;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设计)等行为属于学业失信行为

有学业失信行为的学生,由任课教师认定,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可以补考,只允许重修。

存在学业失信行为的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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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诚信:记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见第七十条。

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与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相关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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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经查实在评分工作中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提出查卷申请。期末考核成绩查卷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其他考核成绩在成绩发布后的2周内申请查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查卷。

第二十三条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清考后仍有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第8学期第1012周填写成绩置换申请表,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替换大学英语不及格课程成绩。大学英语四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Ⅰ或Ⅱ;大学英语六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Ⅲ或Ⅳ。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再次参加高考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承认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置换。

第五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与辅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选修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学分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最低一般不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总学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参与的相关教学活动和所取得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 因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免听与免修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听或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或第7学期报考研究生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免听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考核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我校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或学生通过我校相关课程考核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或未通过考核者,不得免修。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每学期的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为开放式网络课程。教务处每学期第15-16周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公选课选课指南;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号和密码登陆学校教学管理系统自行选课。公选课均在网上进行选课、确认,未办理选课手续,一律不能参加听课、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预警后的继续修读。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系(部)核实,上报教务处审核,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学生可通过跟读或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程序及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修读课程成绩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置换。

第三十一条 辅修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修读本校设置的辅修专业或校外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具体要求与程序见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见《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在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创业的;

(四)出国()留学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出国留学、创业休学的,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同意,由学校发文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国际交流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学生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回校办理复学,需提供街道办、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且进入离校前所修课程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时,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予复学;

(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节 书面警告与学业、学位预警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本学期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4学分的学生给予书面警告。

第四十条每学年第2学期第2周后,对自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第2学期第5周后,对自入学起各学年补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6学分或重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位预警。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位预警通过教务系统直接告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被学业预警的学生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应适当调整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课程,不再产生不及格课程的,解除试读。

第九节 升级、跳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6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可以跳级参加考试。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向所在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自入学以来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分时,须降级。

学生按降级的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的学生自降级学期起一学年内重新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成绩可按初修成绩替代原相应课程的不及格成绩,并可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符合降级条件却不同意降级的;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超过7年的(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丧失学习能力者;

(三)经学校教育,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退学方式及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系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10个工作日,逾期视送达学生本人。退学文件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的学生,回生源所在地落户,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例如精神病、重症难治性癫痫等)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护回家;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四)学校为退学的学生出具学习证明书或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条 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否则视为课;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系批准,否则均视为课;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系领导审批;8-30天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31天及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审批,病假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系领导审核批准;8-14天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的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和所在系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备查。学生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休学。

第十一节 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品德考核不及格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者。

第十二节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见第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初审,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和思想品德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第2周内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或结业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本人撰写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技术工作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无误,认定实习合格,经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处分期满后,需提交书面认识材料,汇报处分期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由学生所在系进行离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考核,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资格审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三)二次作弊(见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234行为)、因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它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节 学位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追回并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重新定性,从重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由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处分解除程序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一学期内,根据旷课的学时数,按以下规定作不同处理:

(一)旷课累计在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累计在13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在25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在37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在49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含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及纸条等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于考试违纪即考试诚信失信的,学校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2)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的;

2.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4.互换试卷的;

5.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7.以替考为目的进入考场,未开始答卷即离开考场而未构成替考事实的;

8.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构成替考事实的;

9.扰乱考试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

犯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属严重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学校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处分,并与学位授予相关联。有第1234款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有第567款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有第8款情节的,开除学籍;第9款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凡是因为考试诚信失信而做留校察看处分的将不授予学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考事实成立的;

(2)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试题或论文的;

其他给予开除学籍的情形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处分的程序与管理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作退学处理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由校长授权专门的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或拒收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参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出国(境)学习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应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其保留的学籍。不要求保留学籍或已获准自费境外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出国(境)或国(境)外高校学生到我校进行交流学习。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拔及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课程学分成绩置换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出国(境)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须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费收费标准如期足额缴交学费,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但不需要缴纳住宿费。与国(境)外大学有交流项目协议的交流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根据协议处理;非协议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由学生自理。在国(境)外学习的书本费、生活费、国际旅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十条 其他各种形式赴国(境)外短期(或长期)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视学校具体签订的协议处理执行。

第五章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务〔2016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302b920a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6c.html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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